首页 >> 信息中心 >> 农药市场 >> 正文
国内化肥市场每日走势评述
国内尿素市场动态简报
经营过期农药应如何担责
http://www.ampcn.com 2007-10-17 9:48:55 浏览:

我是农药经销商,今年3月,我从外地购进了一批农药,但没有想到该农药已经过期,后工商部门对我所经销的农药进行了查封。请问,经营过期农药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杞县人民法院 李冰谢军伟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要求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同时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相关信息
  ·高毒农药生产出口情况督查工作全面展开 (2007-10-17)
  ·高毒农药替代项目2007年中期总结会在上海召开 (2007-10-17)
  ·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需登记 (2007-10-17)
  ·天津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2007-10-17)
  ·经营过期农药应如何担责 (2007-10-17)
  ·农药新产品“无蚜害”获国家专利 (2007-10-17)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草案) (2007-10-15)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草案) (2007-10-15)
  ·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草案) (2007-10-15)
  ·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规定(草案) (2007-10-15)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栏目导航 | 在线投稿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B2B
2004-2009©版权所有:农资网,未经授权严禁转载,农资网保留一切权利
客户中心:0371-63563512 13903839098 技术支持:0371-635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