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使用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决定加强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一般应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一般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 (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g/L); (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g/L)的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批准田间试验、尚未批准生产或登记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向试验审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农药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二〇〇七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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