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公告发布之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产品名称与农业部公布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农药登记审查标签原件和新设计的标签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撤销已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商品名称,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二〇〇七年十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