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了2007年第一批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名单。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05]1191文件要求,2000年以前核准过或取得有效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的农药企业,2006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延续核准手续,逾期不能办理。
农药企业的延续核准管理是国家修订完善《农药管理办法》后新实施的一项业务管理工作,也是国家为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提升农药生产企业的素质和水平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要求,本次农药生产企业延续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逾期未通过延续核准的企业其获得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自动取消;通过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本次延续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对于本次延续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核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