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在化肥行业有着很多类似洗钱的行为,我们且叫做“类洗钱”。比如某企业的产品本没有什么新奇,但是通过一些认证,获得新产品的称号,或者通过政府相关管理备案成为名正言顺的新型肥料;比如说本来就是傍名牌的企业,结果经过一场官司,却理直气壮成了驰名商标等等。这些行为虽然和洗钱性质不同,但手法雷同,我们暂时叫它“类洗钱”,就是把不好的、不规范的、有问题的通过合法渠道转变成好的、规范的、合法的事情。
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同样农资行业的“类洗钱”行为也影响了农资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成为某些监管部门不能执法,对有问题的产品无从下手。
比如说某些经销门店本来销售的产品就不合格,但是通过缴纳相应管理费用之后,某些部门就成为其经营保护伞;比如说某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是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大肆宣传,反倒成了农民知道的“大品牌”;比如说本来就是一个不知名小厂,通过注册境外公司,摇身一变却成了国际大公司,而且这类公司还有着完善的经营手续,国家还无法管理,任由他们欺骗消费者。“类洗钱”行为有的是产品质量不合格直接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则是树立虚假形象,欺骗、误导消费者。
农资行业的“类洗钱”常伴随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危害的则是那些毫无辨别能力的农民,这种行为终归损害的是我国农业安全。“类洗钱”行为的存在抑或是行业的潜规则,但是它的存在影响农资行业正常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规范化进程,我们行业所有人应该警惕“类洗钱”行为,更要打击“类洗钱”行为,共同维护行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