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经上海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农药经营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的调整以及国家和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1995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已较难适应该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为此,上海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细化、完善了该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
建立农药经营统一配送制度。《规定》明确对农药经营实行一定范围的主体专营制度,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或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对农药实行统一配送,其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强化对高毒性农药的管理。《规定》专门针对高毒性农药规定了一些更为严格的措施,如购买此类农药需出示身份证明、告知使用用途并予以如实记录等。
健全农药使用的政府补贴制度。《规定》在完善补贴措施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包括农药补贴品种专家论证评审、补贴农药品种目录公布、对补贴农药品种统一公开招投标、扩大补贴农药销售渠道等。
加强对农作物农药残留的监测。《规定》强化了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制度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制度。同时规定,禁止经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对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分的农作物予以销毁。
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规定》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回收登记制度,并对盛装其他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