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取得依法登记的农药品种达到600多种,产品2.3万多个。根据国家标准《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中规定的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在依法取得登记的2.3万个农药产品中,剧毒产品占0.07%,高毒产品占3.6%,中毒产品占23.1%,低毒产品占67.2%,微毒产品占6.1%。其中,属于高剧毒产品的不足5%,加上国际上通行的化学危险品运输豁免做法和日益规范的包装要求,绝大多数农药产品已经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范围。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现行规定,农药被笼统地列为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管理,由此导致运输门槛提高、办理手续复杂,执法难度很大,不仅造成企业成本大幅增加,而且贻误农时、增加农民负担。在很多地方,农药陷入无车可运、无人敢运、违规运输的尴尬境地,农药行业对此反应相当强烈。
农药运输管理新政策的出台,是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是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三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是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充分发挥了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收集和反映行业的呼声,并在有关部委间进行反复联系和沟通,不仅促成了问题的解决,还为该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
该政策的出台,确保了农药运输的及时畅通,不仅有利于农民及时用药和农业增产增收,而且减轻了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据初步测算每年可为企业节省运输成本20多亿元。
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农业、公安、安全监督部门:
为确保农药运输安全顺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等国际推荐规则,现将农药运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危险性低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二、对列入上述标准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0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见附件一《农药限量产品包件外表面标志内容的说明》。另外,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上述农药产品的限量标准,见附件二《农药限量一览表》。
三、对包装类别Ⅰ、Ⅱ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剧毒、高毒产品)以及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仍按危险货物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交通运输部,联系电话:010-65292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