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于2007年12月8日以第009号令发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其中,对农药续展登记的申请时限作了调整。申请农药登记续展的时限由“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变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请按照《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的要求,及时申请农药登记续展,避免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被注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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