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工业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从上世纪50年代初只能生产64吨硫酸铜,到今天,作为世界第二大农药生产国,形成了农药科研开发、中间体原料和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行业体系。其中,农药进出口的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实施以来,对保证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农药出口登记证明管理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药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政策实施6年来,我国农药出口贸易增势强劲。据统计,2005年农药出口量达到45.8万吨,比1999年增长了3倍;2005年出口金额达到16.3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了4倍多。农药进出口贸易顺差达12.2亿美元,同比增长33%。
农药出口登记证明管理切实履行了《鹿特丹公约》)和遵守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农药立法与管理准则》、《农药登记后的监督和其他活动准则》等国际条约、协定和准则的义务,维护了我国的国际声誉。自实施证明管理以来,拒绝签发50多批次违反进口国家意愿的出口证明。
维护《农药管理条例》的权威,有效防止未经登记农药非法进入我国和从我国出口,保证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维护我国国际声誉;同时从源头控制了未经登记农药进入我国市场,保证了国内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畜安全。
实施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管理规范了农药贸易秩序,打击了非法贸易,保护了守法企业的利益。一方面堵住了非法生产出口和进口农药以一般化学品名义进出口的漏洞,保证了国外进口农药和我国生产农药出口的公平待遇;另一方面保护了合法企业的名牌产品,保证了出口农药的质量和信誉,创造了良好的农药出口环境。
实施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管理,是参照国外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管理的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国农药管理的实际需要而采取的一项对农药进出口贸易监管的措施,是对我国农药整个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通过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改变了有关国家对我国农药产品认识态度,在大大增进国外对我国农药行业整体了解的基础上,推动了我国农药出口贸易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