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下属县发生一起疑似肥害事件,但有关机构在鉴定复混肥缩二脲指标时,却遇到了难题:因为现行国标没有明确规定缩二脲允许含量,导致检测结果不能作为事件定性的依据,给纠纷处理造成障碍。对此,复混肥国家标准相关起草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相关技术研究尚不成熟,目前制定复混肥缩二脲指标的条件尚不具备。
据了解,发生在洛阳的这起肥害事件,起因源于湖北随州一家企业生产的复混肥,当地农户在施用了这种肥料后,花生、红薯、棉花等作物均发生大面积烧苗烧根现象,事件涉及多个乡镇,直接经济损失粗估达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当地农业部门一位高级农艺师高度怀疑是复混肥中氯离子、重金属或缩二脲超标所致,但就在检测缩二脲指标时,有关部门和涉事经销商遇到了麻烦。尽管河南省产品监督检验院事后出具了缩二脲的检测报告,但该检测结果却不能作为事故定性依据,并由此导致责任划分变得困难。
据了解,GB15063-2009复混肥国家标准在涉及缩二脲的问题上,共有两处重要表述:一是缩二脉的质量分数要符合供需双方约定的要求;二是规定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除此之外,复混肥国标未对缩二脲的含量进行明确限定,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厂商没有约定,检测部门就没办法对缩二脲含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安徽农业大学资环学院副院长马友华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现行复混肥国标在缩二脲指标规定上确实存在空白。他说,缩二脲超标是引起农作物发生肥害的重要因素之一,缩二脲主要来源于含尿素态氮的复混肥。近年来,随着高塔喷浆造粒等复混肥新型制造工艺的发展,在高温状态下,如操作不当,尿素中的缩二脲有可能重新释放出来,成为引发肥害的重要根源。
6月14日,现行复混肥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明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虽然尿素国标明确了缩二脲指标,但复混肥缩二脲指标很难全盘借鉴尿素标准,原因主要是农业部门对复混肥所含缩二脲对农作物生长影响的研究还较欠缺,在具体数值确定上尚缺乏技术支撑。
章明洪同时表示,现行复混肥国家标准尽管没有量化缩二脲具体数值,但在复混肥中首次引入了缩二脲的概念,并增加了上述两条相关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防止缩二脲的潜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