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此举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商业保险,条例传达出农业保险发展有法律保障的积极信号。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学者。大家一致认为,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险种不健全;部分险种承保面不广;理赔不到位等。虽然此次《条例》将农业保险确定为商业性保险,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离不开政府的深度支持。而化肥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化肥却并未被列入农业保险范畴,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以及我国农业的发展,化肥保险是否应该提倡还是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新思考。
保险公司无利可图 农民满意程度不高——农险两头不讨好
据了解,目前我国涉足农业保险的公司有很多,主要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大农业保险公司及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开展综合农业保险业务。其它保险公司虽然也有涉足农业保险,但由于险种比较单一,涉足并不深。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农业保险部张行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需求和战略需要,在今年3月,新成立农业保险部,目前还处于个别区域试点,并未全国性的推广。”他认为,制约农业保险前行的主要障碍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利润低风险高难赚钱。
作为四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由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4年12月成立。作为一家为政府代办政策性业务的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在近几年的运作也深感农业保险的推广难度。据其公司负责人介绍,在江苏、吉林、四川等地,公司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种植业保险利润低、养殖业保险风险高等问题较为突出。结果,农业保险成了“不赚钱的买卖”。另外,定损的时候难以做到一碗水端平,所以遇上普遍受灾的情况,只能是按照上限封顶赔付,去掉经营费用,保险公司基本无利可图。
而作为赔付的对象农民,在受灾后,普遍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满意程度不高。安华保险吉林公主岭分公司副总经理朱国学说:“在一些地区,农业保险理赔实行的是‘超赔封顶’,即该地区当年农业保险单一险种赔偿总额在当年该险种保费总额(包括各级政府补贴和农户自缴的保费总和)5倍以上部分,当地政府及承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农民得到封顶赔付,仍不会满意。”
而一些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而支持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农作物参保面积越大,财政的补贴压力越大。因此在这些地区保费收缴困难也是各地面临的一个难题。朱国学说:“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农民自愿投保,客观上受村组统一投保的要求,有些主观不愿意又不得不参加的农民,就在保费缴纳时消极拖延甚至干脆不缴。尤其是有的多年没有出险或出险没有赔款的农民,再缴费时抵触情绪很大。”
健全再保险体系 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农险仍需政府深度支持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这是第五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问题。 农业再保险是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几年来的尝试与总结,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突出表现在各级政府、保险公司等对农业再保险的认识普遍提高。各地政府也逐渐认识到购买农业再保险的重要性,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地域广阔,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每年都会因洪涝、病虫害、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保险及风险管理研究所所长杨汭华说:“目前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尚未建立,大规模的农业灾害一旦发生,对农业保险的冲击会比较大,我国的农业保险还处于看天吃饭的阶段。”
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解决当前国内巨灾问题的一个有效措施和手段。同时,政府应该健全并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并建立广泛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
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巨灾风险的分摊机制。因为一旦发生巨灾,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遭受“重创”。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巨灾保险法律一直处于悬空状态,并未落实,也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健全再保险体系还是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 ,这都需要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化解农业保险本身的政策性目标与实践中经营者的商业性目标的矛盾,扩大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发挥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保险及风险管理研究所所长杨汭华说:“中央财政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险种保费的补贴率达到了40%,中央、省、市财政合计补贴保费达到了70%-80%,农民仅负担保费的20%-30%。以农作物为例,目前农业保险的保额基于生产的物化成本来确定,还比较低,目的在于对简单再生产的能力的维护,稳定农民的生产生活。”
正是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额比较低,所以现阶段不宜实施强制保险,而应实行低费率吸引农户投保,让农民觉得“划算” 。而要想实行低费率的农业保险,只能由政府进行补贴。杨汭华认为,欧美国家的农业保险还是值得借鉴的。她说:“以美国为例,美国通过制定法律、经济支持、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在保险、免税,激励了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农业保险业务。我国目前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免征5%的营业税外,并未给予其他税收优惠待遇。”
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加之大多数农民自觉参保意识低,因而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深度支持。
农业保险范围有限——化肥被挡在大门之外
很多人认为化肥保险应该属于农业保险的范畴。在记者调查中了解到,农业保险仅包括养殖和畜牧两部分,因此在《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化肥保险的相关说明。张行告诉记者:“化肥保险属于产品质量险,投保的对象应为化肥生产企业,当前的需求较少,所以很少有保险公司涉足化肥保险业务。”
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磷复肥工业集团总经理姜吉涛认为,化肥保险虽然很有必要,但现阶段推行起来还是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因为大型化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有保障,很难产生赔付。他说:“企业在2000年刚投入生产初期,也曾经给产品买过产品质量险,一直买到2004年,都未产生过赔付,所以近些年也没有出现过化肥产品质量问题,所以也没给化肥买过保险。”
大型生产企业由于在生产环节控制严格,化肥产品质量有保障,而农民面对市场上万千品牌,难免会遇到假化肥,而且由于假化肥产生农民减产情况也屡有发生。如果由于化肥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减产,即使农民买了农业保险也不会产生赔付,所以最后受损失的还是农民。
作为生产企业不对化肥产品上保险是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认为没必要上保险,而作为流通企业,阻碍化肥保险发展的关键或许是因为目前市场监管的混乱和时机的不成熟。湖北农资公司总经理李勇认为,在现阶段并不适合推出化肥保险,主要原因是因为流通企业对于化肥保险的认知度并不高。他说:“一方面,流通企业的利润率并不高,给化肥上保险的话,肯定会将成本转嫁给农民,现在农民对化肥价格比较敏感,即使每袋化肥贵出1-2元,都会影响销售量;另一方面,目前化肥流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管理混乱,无序竞争,化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只有等这些问题解决后,化肥保险的推出对于行业来说才是锦上添花。”
金华市金土地农资连锁公司总经理钱建设也认为,目前给化肥、农药等产品买保险的还未有所闻,如果化肥买了保险,抽检不合格如何赔付?施用后导致作物减产,属于天气原因还是化肥产品质量的原因无从界定。所以化肥保险对于经销商和农民来说并不太关心。
随着《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也显示了国家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是兼有农业发展和农民福利的双重责任和重要意义。这次的《条例》定义农业保险时,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都包括在内。而且将渔船、农机、农房等“涉农保险”也包括了进去,这种外延的扩展充分考虑和吸收了近年来实践的成果,这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虽然农机等“涉农保险”也包括进去,但记者发现,化肥作为重要的农资产品并未列入农业保险范畴,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同时还是应该大力提倡推行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质量保险,因为影响农民收入的不只是“天气”因素,农资产品的质量问题对于农产品的收成影响也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以及我国农业的发展,化肥保险是否应该提倡还是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重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