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化肥商业淡储承储企业具有与淡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本比例在30%以上企业。
办法规定,化肥商业淡储以高浓度的尿素、复合肥为主。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化肥淡储量为每年五万吨。根据当年市场供需情况,经市供销合作社同意,承储企业可对化肥商业淡储期限、品种及数量作适当调整,但数量不得低于五万吨。
办法指出,市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的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确保承储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按照市场运作方式负责落实储备货源,必须保证淡储化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将储备数量及价格报市供销合作社。
办法强调,在化肥淡储期间, 出现本地遇有重大灾情,出现化肥供应紧张时,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时或需要运用化肥储备时,经市供销合作社批准可动用淡储化肥
办法规定,在保证所要求的淡储化肥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将储备化肥与自营化肥结合销售,以保证淡储化肥的更新。市级储备化肥原则上只能用于全市范围内农业生产的需要,不得销售到其他地区。
办法还指出,市财政设立化肥淡储利息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在年度承储期满后10日内,由淡季化肥承储企业提出补贴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供销合作社对淡储企业承储验收合格报告和审核意见。经审核后据实拨付到承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