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尽管各地加强了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但随着农资市场的逐步放开,品种和数量众多的产品投向市场,以及农资物流市场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民在使用农资产品时经常由于知识短缺而引起农资纠纷。在一些边远的地区,出现有关农药、化肥、种子的农资纠纷更让执法者应接不暇、防不胜防。一旦造成事故,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吃亏的到底还是农民,所以,农资纠纷已成为农资市场一个难解的“结”。
农资纠纷症“结”之所在
农资产品的技术性要求高、专业性强,因此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相关单位完成。而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拥有了极大的自由裁定空间,而这个自由裁量权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人员可以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科学认真的态度,处以公心作出科学合理的裁定结果;另一方面,也确有一些专业人士丧失原则和立场,成为金钱和权力的俘虏,他们颠倒黑白,成为某些生产厂家牟利的工具。一旦东窗事发,制售伪冒伪劣农资者,便托关系、找熟人,花钱买“稳定”,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诸如此类实际上是一种“假打”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包庇和助长了制造假冒伪劣农资之风的蔓延,成为一个地区假冒伪劣农资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地方保护主义也助长了农资纠纷难解之风。目前,在一些地方热衷于以罚代惩,甚至成了一种农资市场打假的主要手段。尽管造成以罚代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一部分地方领导责任意识不强,错误地认为销售伪劣农资产品影响并不大,加之权钱交易,因而会以种种借口为制假售假者说情,甚至网开一面。比如常见的种子质量和假化肥的纠纷,一些生产单位和售假单位,对农户和基层经销商提出投诉和索赔往往采取拖的办法,初期不予理睬,能拖则拖,其目的就是想拖过收获季节,让受害者无法收集证据,当农户和基层经销商再来寻求鉴定和处理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索赔之路也就难上加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应的市场监管缺失,农民和基层经销商的救助渠道不畅,这些特殊性经常会被一些人利用,演变成为制假售假者推御责任和逃避处罚的借口,农民只能在农资纠纷中望而兴叹罢了。
在农资纠纷中,农民作为农资产品的消费者,他们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发生纠纷时,举证往往缺失,使消费者自已处于被动地位。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农户极易忽视的一点就是不索取发票,在与经销商的长期往来中,这几乎成了一种习惯。当然,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不会出问题的,但当前农资更新换代快,新品种不断应市,难免鱼龙混杂,一旦出现问题,手中没有发票,投诉不能举证,口说无凭,在唇枪舌战时他们只能处于有口难开、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这种案例多发生在农药、化肥上。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已所提出的主张中必须确认的事实,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也就是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农民首先应该举证证明你的农药、化肥是从经销商那里购买的,必须提供购买的证据。其次是应该请司法鉴定部门派人现场堪查,将残存农药、化肥或种子样品,以及土壤样品请质检部门化验,取得化验结果,统计假冒伪劣种子、农药或化肥造成的减产数量和绝收的种植面积,提供供货农资营销员以及涉案受害农民代表等证人等。如果调解处理无果,当你向法律投诉,在向法院出示证据时,你的证据材料的来源要有说服力。证据最好是原物,如鉴定结论等,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农民在购买农资时,出现问题发现被骗以后,往往既无发票,又不能及时收集有力证据,不能承担举证责任,使自已处于劣势地位,农资监管部门也就爱莫能助,农民自咽苦果,这种情况在基层也屡见不鲜了。
在基层农资市场中,农资纠纷难解还有另一个原因是分工细。目前,农资监管部门涉及到农业局、工商局、质检局、供销社、公安局等部门。在监管结构中,农资纠纷一出现,一件事可以与这些部门撤清关系,也能和任何部门扯上关系,运用之妙,存乎一心。政府管理最重要的依据是成文的东西,虽然法律文件是硬件,但是如何解释却是活的。出台农资管理法律文件时,运用的是归纳法,而执行的部门运用的却是演绎法,而且后者的水平更高。比如针对《焦点访谈》报道的“假鸡蛋”事件,各部门好像都说得有理,产品质量的事真不归工商管,农产品的事真不归质监管,但换个角度讲,制假售假的事归不归工商管呢?生产不合格产品归不归质监管呢?在市场中,假冒伪劣商品农资纠纷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驱动,特别是在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各项惠农政策让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时,一些不法生产者和经销商看到了这块令人垂诞欲滴的“大蛋糕”,不择手段地制假售假,致使伪劣农资依然充斥市场。农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无不与相关部门的监管扯皮不到位,打假一阵风,维权不得力有一定的关系。
避免农资纠纷出现的办法
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好农资经营网点的布局和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严格市场准入。这当然牵涉到农业和工商执法部门,农业、工商和供销社部门应共同协商,搞好实地调查,按照“科学规划、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安排网点,由农业和供销社部门出具资格审查表,方可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坚决杜绝那种不讲求资质,只收钱发照的不良倾向。其次,必须完善农资产品质量定向监测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营造协调的执法环境,而且还要制定有效的质量定向监测方案,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地请技术人员传授农资的鉴别知识,提高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并且把这种培训扩大到千家万户,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能力。再次是加强农资行业的组织建设,增强农资企业自律和健康发展的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规范、整顿市场经营秩序,对生产流通环节要明查暗访,多路出击,断其制假贩假源头。虽然制假贩售伪劣农资比较隐蔽,其实并不难发现,只要各个有关部门长抓不懈,查处到位,就会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哪个地方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严格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应该采取一些具体的甚至是强硬的措施,加强对各个方面的监管,否则,很难说农资监管和农资纠纷事件不会再次上演。
农资监管及其纠纷的处理牵涉多个部门,看起来好似分得很清楚,在基层则反映出纠缠不清,这暴露出了当监管部门缺乏“公仆”意识,秉承“见了利益上,遇到困难退”的执法态度,无形中也设置了更多的监管盲点,不管怎样,监管不力的责任都应落在当地政府监管身上,多头监管不如首脑问责,不抹平监管中的扯皮和漏洞,保不准明天还会出现什么“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假农膜”之类的假冒伪劣商品,如果让“有关的”部门都能担起责来,那么,基层农资纠纷时间会不会越来越少,以及基层的农资消费环境是不是会好转起来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