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办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