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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解药是药厂的责任和义务


农资网 2009年8月6日 17:16 【
  7月25日,吉林省扶余县村民唐某误把农药当水喝下,急性药物中毒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抢救后,虽然唐某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体内仍留有有机磷等毒素,病情随时可能反复。由于农药厂家拒绝提供农药成分,只有通过社会寻找一种叫“一盖回头死”农药的成分及解毒方法。(8月3日东亚经贸新闻)
  
  
  在农村,农药中毒现象时有发生。对一些常规药物的中毒,医院可以凭借临床经验,及时“对药治疗”,而对一些新问世的药物,医院不知道药物成份和解药,只能束手无策,从而耽误最佳治疗时机。
  
  
  解铃还需系铃人。药企生产出一种产品,既要让它发挥正向效应,还要考虑到产品在被误用以后的疗救办法。一份解药就是一条生命。国家质检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作为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的管理法规,将本企业出产药品的主要成份以及配伍禁忌明确标识。并在标签中列出误服后的解药途径或紧急联系方式,既便于家人或医院采取措施紧急救治,也体现了企业以人为本的精神。
  
  
  普通农药配方根本无须保密,一些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布药品成份,无疑是对消费者生命的漠视。生命高于一切,当有人服用农药中毒之后,将农药主要成份或解药告诉消费者,应当是药企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消费者因此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完全可以追究药企业责任,并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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