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农资市场管理不断走向完善的情况下,如何让其形成一个既公正又和谐的局面,的确值得人们深思与期盼。
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一批化学农药被及时淘汰。滞留于基层的“过期农药”可能会越来越多,因此,对于基层经销商的“过期农药”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单纯地对经销商予以处罚,似乎不太合乎情理。
从辨证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都是市场管理的主力军,但他们又是对立的双方,如何解决矛盾,使矛盾的双方携起手来共同为管理好农资市场努力,换言之,让监管者与经营者如何配合、如何站位?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做到依法公正监管、和谐监管。比如对“过期农药”的出现,我认为应该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尤其是在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之时,更不能把责任只推到经营者一方,见了就罚,罚了了事。而应该与经营者共同应对,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如何做到严格监管与和谐监管相统一?这就要求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农资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体现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管要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但也必须要学会换位思考,尽量满足那些行政相对人合理合法的市场诉求。在监管时,要讲求策略和艺术,既要讲原则,又要做到灵活运用,因势利导,把庄严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人情味。如对在农资经营中初次违规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帮助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共同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久而久之,就会建立起一种互信的机制。这样,他们进货时就会主动去找工商、农业部门当参谋。其效果肯定要比那种动辄训斥、罚款好得多。
监管的最终目的是让行政相对人合法营销,而其是否合法营销,取决于他们的意识形态和对事务的认知程度。监管者应该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教育、警示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通过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改善农资市场法制环境,让其依法组织农资产品和经营,建立高度诚信的市场信用体系。只有这样,农资市场监管才会真正形成既公正又和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