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试验单位:
为提高农药登记试验水平,建立和实施我国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体系,保证农药登记产品化学、残留、毒性和环境安全性评价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739号),我部决定开展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符合性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按照农药GLP准则从事农药试验6个月以上,并完成2个以上GLP试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得到独立法人授权的试验机构,可以自愿申请GLP符合性考核。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按照《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内容必须如实反映本单位的情况;
(三)申请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
四、受理部门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分析室
联系人:陈铁春、李友顺
电话:010-64194008、64194072
传真:010-65024417、64194064
E-mail:icamaglp@agri.gov.cn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520室
邮编:100125
五、其它事宜
(一)申请材料应打印,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目录。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发送电子版内容。
(二)请各省级农业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将本通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到本辖区内的有关试验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