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公告
2008年 第7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公告,现将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上述五种农药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不再实行《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领取《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 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1月24日印发
附件: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序号 |
中文名称 |
商品编码 |
1 |
对硫磷(ISO)及甲基对硫磷(ISO) |
2920110000 |
2 |
久效磷(ISO)及磷胺(ISO) |
2924120090 |
3 |
甲胺磷(ISO) |
2930500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