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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农药产品出现高比例不合格
http://www.ampcn.com 2007-12-25 9:49:33 信息来源:中国化工报 浏览:

  12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近一次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抽查结果。这次参加抽查的有福建、甘肃、广东、湖北、江苏、江西、山东、厦门、浙江和上海10个省市的93批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3种剂型农药,共发现不合格13批(全部为出口农药),不合格率14%,其中有效成分不符合登记规格2批,检出非登记规格组分2批,含量超过FAO/WHO公差范围9批(均为超过公差上限)。
    人们注意到,从本次进出口农药监督抽查情况来看,不合格的全部是出口农药,不合格率高达14%。据分析,不合格出口农药产品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有些是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差,检测能力和资源不足,把关不严引起的;也有是对国际通行的用FOA/WHO公差范围作合格判定程序不了解;更有将非登记规格组分添加到产品中,涉及掺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对此,有关人士建议:
    一是尽快将所有进出口农药的品质检验列入法定检验范围。有关人士认为,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农药类产品的使用将对消费者产生很大影响,而消费者在使用前是没有能力判别和检验产品质量的,对不合格产品也没有能力进行处理,只能依赖专门的检测机构来把关,因此加强对农药的监管显得非常重要。鉴于目前国内出口农药品质状况混乱,应将出口农药列入法定检验种类表,便于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是加强推广用国际通行的FAO/WHO公差范围作合格评定依据——本次抽查共发现9批农药含量超过FAO/WHO公差范围,且均为超过公差上限。FAO/WHO对农药设公差范围,说明农药的有效成分必须符合登记规格要求,并不是越高越好,产品中有效成分过高将导致消费者过量使用,容易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最近出现的一些出口农药因有效成分超过登记规格而遭到退货的案例,说明FAO/WHO公差范围作为农药品质合格评定的依据已被各国广泛采用。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出口企业容易忽视的。因此,推广用FAO/WHO公差范围作合格评定依据刻不容缓。
    三是考虑到进出口检验合格评定的需要,应尽快建立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农药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或对进出口农药进行再备案,以利于进出口农药品质检验的合格评定。
    四是本次抽查中有部分不合格是由于出口企业检验能力不足所引起的,包括缺少准确的标样,这是我们国内企业和检测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目前检验检疫系统的标样也基本依赖国外企业,技术上受制于国外,不利于检验执法。因此,应尽快建立质检系统的农药标准品制备鉴定体系,完善检测的资源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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