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管理不规范等主要问题,农业部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新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淘汰劣质产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今后农民在购买农药时,要仔细对照新规定,谨防被“忽悠”。
新规定要求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规定要求,对于2008年1月8日前已经受理的商品名称和农药登记证,要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更换农药登记证,已经受理的农药商品名2008年6月30日前可以使用,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或者标签的保质期是两年的,只要在保质期内是可以使用的。
因此一定要看清标签和说明书,不要被一些“花花绿绿”的商品名迷惑,应提防一些在说明书上“鼓吹”啥病都治而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通用型农药。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对于那些商品名很大而农药成分的字很小甚至看不见的农药要谨慎选择。
新规定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但是,有些企业为了变相降低成本和乱涨价,往往会在主要成分、含量及有无添加剂上做文章,一种成分的农药会有好几个浓度水平的产品,有时连技术人员都感到头蒙。对此,农民朋友今后选购农药时一定要看清标签上所标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对那些有意隐瞒主要成分及含量的农药应予以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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