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中心 >> 农药市场 >> 正文
国内化肥市场每日走势评述
国内尿素市场动态简报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http://www.ampcn.com 2007-12-19 9:52:16 信息来源:农业部 浏览:

附件1: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一、有效成分种类相同的农药混配制剂使用同一简化通用名称。
二、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汉字组成。
三、混配制剂简化通用名称一般按以下原则命名:
(一)采用产品中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组合而成。
农药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见附件4。同一有效成分不同形式的盐或相同化学结构的不同异构体,在简化通用名称中可以使用同一词头或关键词,不同之处在标签有效成分栏目中体现。
(二)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之间插入间隔号,以反映混配制剂中有效成分种类的数量。
(三)有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按照通用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序。简化通用名称含有某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全称的,应当将其置于简化通用名称的最后。
(四)简化通用名称应当尽量含有一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全称,其选取基本原则如下:
1.通用名称为2-3个汉字;
2.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我国生产、使用量相对较大;
3.与产品中其他有效成分相比,所选取的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或者潜在风险较高。
四、按照第三条命名导致简化通用名称与第二条的要求不相符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简化通用名称:
(一)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关键词的排列顺序;
(二)以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文字为基础,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调换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词头或可代表有效成分的关键词及其排列顺序;
(三)针对该种有效成分混配组合,选取与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通用名称无关的文字作为该种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代表关键词,其排列顺序也可以调整。
五、简化通用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容易与医药、兽药、化妆品、洗涤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饮料、保健品等名称混淆的;
(二)容易与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俗称、剂型名称混淆的。

【发表评论】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相关信息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 (2007-12-19)
  ·12月19日部分农药原药市场动态简报 (2007-12-19)
  ·农业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农药名称管理规定》 (2007-12-19)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2007-12-19)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2007-12-18)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7-12-18)
  ·农业部: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规定 (2007-12-18)
  ·农业部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2007-12-18)
  ·关于严格执行农药续展登记申请时限规定的紧急通知 (2007-12-18)
  ·宁海农民历经20多年研制成功“绿色农药” (2007-12-18)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栏目导航 | 在线投稿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B2B
2004-2009©版权所有:农资网,未经授权严禁转载,农资网保留一切权利
客户中心:0371-63563512 13903839098 技术支持:0371-635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