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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公告(第920号)的通知
http://www.ampcn.com 2007-12-10 9:21:17 浏览: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

 

  农药检(环毒)[2007]80号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农药登记毒理学
                      试验单位资质公告(第920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各试验单位:
    农业部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了第920号公告,公布了具备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资质的单位名单及其资质级别。为贯彻落实第920号公告,规范试验行为,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0月12日起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严格执行公告的规定。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方可作为申报农药产品登记的资料。
    二、严格按照资质级别委托和承接试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级别分为A、B、C三个级别,各级别能承担的试验项目公告已作明确限定。农药企业在委托试验时应对照公告,确认试验单位可承担的试验项目范围;试验单位在承接试验时,应按照批准的级别执行,不得对企业隐瞒或虚报。超出资质级别出具的试验报告在农药登记审批时不予认可。
    三、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资质发生变化的单位,如在2007年10月12日前已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协议,但尚未完成相关试验,应在2007年11月20日前将试验项目清单和协议报我所环境毒理室备案,并尽快完成相关试验。未按规定备案的试验单位在2007年10月12日以后出具的相关试验报告,农药登记审批时不予认可。
    四、各省级农药检定所在农药登记初审工作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审查,严格把关。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环境毒理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084    传真:010-64194244。
    请各省级农药检定所将本通知协助通知到本辖区内的农药企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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