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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ampcn.com 2006-12-25 11:42:26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各有关试验单位:
    为规范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管理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农药检(环毒)[2006]62号)等有关规定,并经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意,我所决定开展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得到独立法人的授权,具备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工作条件和能力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要求自愿提出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的申请。
二、受理时间
    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1月20日。
三、受理部门
    申请资料接受部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环境毒理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
    邮编:100026;联系人:张丽英;联系电话:010-64194084;电子邮箱:hed@agri.gov.cn。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新申请的试验单位应填写《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在1997年4月8日农业部和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认可单位名单中的试验单位,如希望继续承担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应填写《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应资料。如增加试验项目须按照《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三)申请材料内容必须如实反映本单位的情况。申请材料应打印,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目录。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同时将电子版内容发送至我所环境毒理室电子邮箱。
    (四)提出申请的各有关试验单位应按照《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以书面材料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请各省级农药检定所将本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通知到本辖区内的有关试验单位。

    附件:1、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申请表
          2、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资质续展申请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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