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药产品来说,包装和标签犹如脸面,是农药产品信息的载体,也是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识别、鉴定假冒伪劣农药的重要依据。
农民在给作物喷施农药的过程中,看的最多的就是农药包装上面的农药标签,如果农药标签不规范,或者农药成分与农药标签中不符,那么就很有可能导致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但事实上,我国目前农药标签问题突出,不规范情况普遍。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近期,农业部发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6月29日,《农药管理条例》及五个配套规章农药企业培训班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副处长孙艳萍对标签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我国农药标签问题突出
多年来,我国农药标签问题突出,不规范的情况比比皆是。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扩大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和使用范围。如有些企业的农药产品,本来只登记了一两种适用作物或是一两个防治对象,却在标签上标注了多种作物和防治对象。如登记防治对象为稻飞虱,标注可适用于防治蓟马。
登记对象是甜菜夜蛾、小菜蛾,却标示12种害虫的图片
二是突出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如某草甘膦产品,突出“斩草除根”商品名。有的还宣称他们的产品可“壮苗、治病、增产、青秀”等。让农民以为产品是“灵丹妙药”,能见虫杀虫、见病治病。
三是标签上违规标注夸大其词的广告语。农药标签不能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能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但有些企业还是“全国独家登记”,“中国独家生产”“国际领先技术”等等。
四是傍名牌。有些企业喜欢傍名牌,喜欢把科研机构、国外单位等搬上标签。如标称某某知名公司总经销、总代理等。让农民以为是进口农药,这类产品大多数是假洋鬼子。
五是经销商突出自己公司名称,弱化原生产单位。有一些农药经营者,打着“总经销、总代理”的旗号,衍生生产假冒农药产品。
新标签规定大换血
一、新增“电子信息码”,让农药有自己的“电子身份证”。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和“限制使用”的相关规定条款为新增的两条重要内容,分别强调农药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风险。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其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据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将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提供查询和追溯管理功能服务,为行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企业信誉档案;另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二维码来追溯产品详细的生产、仓储、物流、消费者信息等,为企业的生产计划提供真实科学数据,降低库存风险和财务成本,同时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防伪、防窜货、品牌宣传、电子商务与市场促销一体化移动互联网解决方案。
二、对“限制使用”农药提出特别要求
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 “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此外,为限制使用高毒高风险农药,加快替代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应用,有序淘汰现有的高毒农药,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其中,定点经营由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出管理重点,强化与当地农业生产布局等衔接。《限制使用农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
三、标签不得擅自粘贴涂改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农药标签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准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其中,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此外,生产企业不允许在产品标签上放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因微信公众号属于产品宣传,是不允许的。
老标签只能用到年底
据了解,现有产品标签即老标签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标签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附:农药标签管理新变化
原政策 |
新政策 |
注意 |
不同时提交电子版,下证后至少2~3个月才能在网上看到核准标签 |
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
1、标签审批后立即发布,因此申报是标签要准确,完整,要有商标;
2、标签变更归为行政许可,新政策后需要审批7个月,因此核准标签上报准确,轻易不能变更。 |
原来没有这条 |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
1、6月1日执行标签可追溯码,采购包材的数量要谨慎;
2、未用完的包材生产批号应打在6月1日以前 |
原政策无此项 |
第九条(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
新政策对限制性农药的标签提出了专项规定 |
原政策无此项 |
第九条(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
新政策对委托加工的核准标签标注也提出了专项规定 |
原政策无此项 |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其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
明确地址为住址和生产地址 |
大田作物采用制剂公顷用量,并以括号表示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的作物,采用有效成分浓度,并以括号表示制剂稀释倍数 |
第十七条用药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
取消了有效成分用量和浓度 |
原政策无此项 |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七)卫生用农药;(八)其他特殊情形。 |
首次明确表示 |
第二十九条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
1、规定标签上必须用注册商标;
2、商标只能放在四角上 |
原来未规定 |
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 |
|
原来无此项 |
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
意味着证书编号、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和企业信息变更修改不需要重新核准标签,比原来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