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玉
为了使新版《农药管理条例》更接地气,近期农业部向社会公布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农药经营的各项新规不禁令人眼前一亮:原有的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规定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56个小时以上的专业培训,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建立采购台账,掌握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科学用药”等货真价实的硬杠杠。这也给经销商们传递出了一个重要信息:不必再为虚名而纠结,今后卖农药靠的是真才实学。
供销社等原有条例中规定的农药经营主体不断被弱化,现实中真正在农村地区从事农药销售的农资经销商却并未纳入到监管部门的视野之中。长期以来,国内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违规销售假劣、禁用农药屡禁不止等各种乱象折射出行业管理中的盲区。为了能够取得农药经营资质,一些经销商不得不用尽“办法”,四处找“关系”,不断游走于农技、植保、工商等各部门之间;而一些不具备甚至对植保常识一无所知的经销商,看到好产品后也是不管不顾,一旦得知哪家企业即将在当地上市新产品的“内幕消息”,附近村镇的零售商便一哄而上,导致砸价、串货问题愈演愈烈。
英雄不问出处!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尽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并没有对经营主体的身份作出过多的限定,笔者认为这是一大进步。与其用供销社、植保站等各种身份、虚名规范农药销售,不如通过能够量化的具体学时、场所面积等具体数据令人信服。过去即使不具备条件,经销商找各种关系卖农药也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随着国家各项法规条例日渐完善,种种不得见光的做法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国家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之后,经销商卖农药、卖好农药靠的是真本事,只有那些既有专业植保知识,又具备硬件条件,满足国家规定的经销商才能真正脱颖而出。今后,想坐农药经销“这班车”的经销商必须出示达标“凭证”,“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不买票”的时代将一去不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