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不久前在化工行业会上明确提出,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主管部门要采取行动,对“小农药”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并要求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在掌握“小农药”总体情况后,提出限制和淘汰“小农药”的具体步骤。
中国农药协会在其工作会上向各省市农药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提出了进行 “小农药”情况调查的任务,并且在这次会上,专门讨论了要限制和淘汰“小农药”企业的标准。
“小农药”的存在,几乎可以称作是中国农药工业的特殊现象。这些企业的诞生和发展,说明中国农药市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不正常的供求关系,也说明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在现在的形势下,仍然允许“小农药”企业大量存在,会严重障碍中国农药工业大量存在,严重障碍中国农药工业的整体发展,甚至会在即将进入WTO的关键时刻,从内部对中国农药工业形成毁灭性打击。
“小农药”是市场供应短缺条件下,顺应一些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而发展起来的,一般“小农药”是从搞简单分装起家的,然后再发展一点复配制剂类的产品,技术水平极其低下,其从来就不为我国行业政策所提倡。事实上,“小农药”企业之所以能够大量出现并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地方保护主义这把“遮天大伞”。诚然,在农药工业很不发达时,国家有关部门所能管到的只能是一些大的原药生产厂,而市场上农药的短缺使这些企业无暇顾及分装等业务;各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又有着大而全、小也要全的观念……这就是“小农药”生存的特定“土壤”。
但现在,我国农药工业已经发展到总生产能力远远超过需求,年产量供过于求,品种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时代。单纯依靠国内大中型农药企业,就基本能够满足原药生产的全部需求和绝大多数复配剂型,而且这些大中型农药生产企业(包括一些发展起来的“小农药”企业)布点在全国各地,已经适应了各地“全”的要求。可以断言,“小农药”诞生之初的“市场依据”已经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和淘汰“小农药”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