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市场上抽取了一份B生产厂商的掺混肥料一式两份(各0.7Kg),按要求填写了抽样单并封样(抽样单上注明该样品为掺混肥料,其配合式N-P2O5-K2O为16-14-5,总养分≥35%),然后将样品送到C地产品质检所进行检验。C地产品质检所收到A县质监局的委托检验书后,依据国标GB 21633-2008对该产品的有效成分进行检验,检测结果是N-P2O5-K2O实际含量为9.7-1.9-8.5,出具的检验报告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氮含量、磷含量、总养分三项不符合GB 21633-2008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品”。B生产厂商接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提出了异议,氮含量、磷含量过低,而钾含量结果偏高,要求重新抽样检验。经重新抽样检验后,检测结果表明该样品N-P2O5-K2O实际含量为17.7-1.6-13.8,仍然判定为不合格品。但与第一份报告结果差别很大。B生产厂商接到检验报告后,再次对检验结果提出了异议,并要求与A县质监局联合重新抽样检验。重新抽样后的样品经检验,N-P2O5-K2O实际含量17.3-12.9-4.2,判定为合格品。
经过调查发现,所检验的三份样品均在同一批样品中抽取。但是几次检测结果为什么会有较大的差别呢?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抽样环节存在问题,样品不均匀,不具有代表性。掺混肥料(BB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是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由于其制作方法的特殊性,所以掺混肥料长距离运输颠簸和装卸会造成物料分层,因此使用前要上下颠倒4次~5次使物料混合均匀。同样在抽样过程中也应严格按照GB 21633-2008 6.3规定的采样方案进行。随机抽取规定袋数的产品后,取样前也必须上下颠倒4次~5次,再用标准规定的采样探子采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再按照GB/T6679-2003的附录D规定的格槽式缩分器混合、缩分所采的样品,才能得到混合均匀的检验用样品。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仅仅对产品进行了颠倒混合,然后打开直接取了上层样品,所抽取的样品不均匀,不具有代表性。这是导致第一次检验结果和后两次检验结果相差较大的主要原因。
二是样品制备存在问题。样品送到实验室后,应按GB21633-2008 6.4.2要求再次混合缩分成两份,其中一份供粒度测定;另一份再混合缩分1次~2次,得到约100g缩分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mm孔径筛,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样品瓶中或自封袋内,供成分分析用。由于掺混肥料是先制好各种成分,最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分的颗粒硬度、大小都不一样。该样品中掺有成分磷酸一铵质地很硬,不易粉碎,而其他成分氯化钾等质地较软,易粉碎,所以在制样过程中,磷酸一铵未被全部粉碎就过筛,并将筛上物倒掉,造成磷含量和氮含量大量损失,筛下物中钾含量明显偏高于正常值。在复查过程中由于未再次制样,由于样品极不均匀,所以同一样品的几次复查检验结果不一致且出现巨大差别。
从该次的检验可以看出,无论是抽样环节,还是检验环节都有一定的失误,既对生产厂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又对质监部门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质监部门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和警觉,以防该类事件再次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加强对抽样员的培训。首先抽样人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应明确抽样的目的,对一些特殊的产商品在抽样前应针对性的培训,制定严谨的抽样方案并严格执行;其次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方法、部位、数量等抽样规定,能熟练使用抽样工具。只有这样所采样品才具有代表性。
二是加强对检验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检验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技能,不但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仅仅动手,更要能动脑。只有这样,遇到问题时才能有正确的判断,才能不断提高处理特殊事件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