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药价格管理,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海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农业厅联合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省的农药品种及进货价格作为列管品种和价格的依据;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的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农药批发价格由招标进货价格和进销差率构成,农药零售价格由批发价格和批零差率构成;农药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规定差率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省价格、农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差率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目前,批发、零售环节最高差率分别为10%和15%;
同时,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价格台账,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农药采购招标工作,公布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格监测、监管,维护农药价格基本稳定,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的违法违纪行为。
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从源头上保护农产品安全,提升农产品品质,维护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产及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