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一个国有控股比例达到40%以上的企业,往往存在固有偏见,很难给予市场经济地位(MET)的认定。因此,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往往被施用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国价格”,在裁决中被课以重税,这极大地消弱了中国产品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然而,日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从国企转制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股占比40.98%)、中国最大的草甘膦生产企业,却以10年的艰苦博弈,终将上述“奢望”变成了现实。
6月17日,欧盟一审法院裁定:取消对新安化工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并由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新安化工成为了自1995年欧盟对华该产品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唯一一家被取消反倾销税的企业,也是中国企业为MET抗争而获欧盟一审法院支持的第一案。
新安化工笑了,因为结局无疑将为其今后在欧开拓草甘膦市场打下基础。中国不少出口企业也笑了,因为本案的更深远意义在于:为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争取MET、得到公正待遇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判例。新安化工以亲身实践告诉那些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企业: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胜诉机会,也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一片皆大欢喜之中,一些善于发现问题的理性思维者却已然开始了更深层的绸缪。在胜利的背后是否又折射出一丝隐忧?
咬定应对不放松据记者了解,欧盟对中国草甘膦的反倾销调查始于1995年,之后以新安化工为首的中国草甘膦企业积极组织应诉。经过两年多审理,欧盟法院于1998年2月作出了对中国草甘膦征收24%反倾销税的裁定;随后又经反吸收调查将该税率提高至48%,并通过反规避调查将反倾销税延伸至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至此,欧盟的草甘膦市场完全由美国孟山都公司(全球最大的农业公司)垄断。
在五年保护期将结束时,孟山都改换名头,由欧盟草甘膦协会向欧委会提出日落复审请求,企图继续独占欧市场。2003年2月15日,欧委会决定对中国草甘膦进行期中复审和和日落复审合并调查。
基于此前两次胜诉澳大利亚反倾销的经验,其时,新安化工认定:获得欧盟MET是胜诉的关键点。于是,新安化工在获知复审立案消息后,连夜向欧委会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材料,要求被给予MET。
新安化工在提交给中国商务部的汇报材料中写明:在2003年9月欧盟调查官员实地核查期间,公司全力配合、有问必答、证据齐备。然而,欧盟终以三条荒谬理由严拒了公司的合理申请:一是新安化工的最大股东是中国政府,对企业有控制;二是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是由社会学术机构所雇用的(两名独立董事是大学教授),属于国家官员;三是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代表政府,通过预核签章对出口进行控制。
于是,2004年9月24日,欧委会裁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
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让新安化工服气。同年12月23日,新安化工坚定地将该案诉至欧盟一审法院,要求取消对新安化工征收反倾销税,并要求欧盟理事会承担新安化工的相关诉讼费用。
切准司法要害是关键新安化工的胜利无疑是一次巨大的突破。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资深反倾销律师蒲凌尘认为,这与其切中司法层面的要害,找准了“诉讼点”直接关联。
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第一条是,“企业在生产、投入、经营、管理、定价等方面,能够适度反映市场信号,并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这其中“重大干预”四个字是至关重要的。
蒲凌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只要证明,即便是国有控股比例超过了40%,但不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企业的管理、成本、定价和销售等方面均没有受到来自政府的所谓控制和影响,那么,企业就应该被给予MET。“否则,按照欧委会的推理,等于否定了一切具有国有股份的中国企业申请MET的资格。这显然有失公平和正义。”蒲凌尘强调。
新安化工在提交给商务部的汇报材料中告知,欧盟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在2005年进行了书面审理程序。期间,新安化工与欧委会、欧盟理事会进行了两轮书面抗辩。在2008年7月2日举行的案件听证会上,新安化工又委托代理律师列举了公司未受国家控制和干预的翔实证据,使欧盟一审法院充分认识到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错误解释法规、对新安化工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尽职审查的事实。
欧盟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欧委会在调查中没有完全审核新安化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取消新安化工草甘膦反倾销税,并判令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承担自身费用,同时责令欧盟理事会向新安化工支付诉讼费。
经自身不懈努力,并取得了商务部、中国驻欧盟使团以及行业商协会、律师团队等多方的大力支持,新安化工最终夺回了“一个迟到五年的公正待遇”。
新安化工认为,企业在反倾销MET认定方面的胜诉与中国政府这些年的“辛劳奔走”是分不开的。政府在呼吁企业积极应诉的同时,也在竭力推动国际社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自新西兰后,南非、东盟国家、澳大利亚、阿根廷、巴西、智利等几十个国家也相继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不仅提高了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胜算,也增强了中国企业申请MET的积极性和信心。
既雨更须绸缪蒲凌尘一方面肯定了新安化工案例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也不忘提醒中国企业,要警惕胜利背后可能衍生的不利影响。
他认为,本案将加重中国企业今后在应诉反倾销中的举证责任,要求应诉企业提高应诉技巧。这是因为,既然欧盟一审法院判定欧委会作为调查机关没有尽职审查应诉企业提交的证据材料,那么,欧委会无疑将在日后的案件审查中加大工作量、仔细盘查,客观上会提高中国企业的应对标准。
据蒲凌尘掌握的最新信息,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调查表正在酝酿更新。新表在前述“第一条”MET认定标准中所涉及的调查内容的广度、深度和详细程度均远超以前。这将极大增加应诉企业在举证方面的工作强度和压力。
蒲凌尘对中国企业今后在申请MET时可能面临的讼诉境遇作了形象比喻,即“开了绿灯的同时,马路却变窄了”,依然通行困难。
毕竟,调查范围越广、问题面铺得越宽,企业答卷就越容易出现漏洞,暴露问题。“企业需高度重视。”蒲凌尘强调。
另外,在申请MET时,90%的中国企业其实都“翻车”在第二条和第三条认定标准上。第二条是财务标准审计应与国际会计标准一致;第三条是在转制过程中,从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企业的成本和资产有无重大扭曲。
如果说“第一条”乃政策性标准,那么,第二、三条则可谓技术性条款。
对此,蒲凌尘建议,企业如在转制中存在缺乏妥善处理之处,需进行及时调整和弥补,力求与国际规则接轨。特别是财务会计处理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随意性。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应诉需心态正确、方式合理,既不高估自己,也不盲目跟进一个法律诉讼程序,而是要在应诉前做好充分的心律和法律准备。这要求企业选好律师团队,功底深厚且能完整、准确地把握法律诉讼的“攻击点”。不要因为备战不足而中途退出,导致被认定为“不合作”而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