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听到几处执法人员处理“过期农药”的案例,随着环保意识的加强,一批化学农药被及时淘汰。滞留于基层的“过期农药”可能会越来越多,因此,对于基层经销商的“过期农药”到底应当如何处理,单纯地对经销商予以处罚,似乎也不太合乎情理。
从辩正法的角度讲,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都是市场管理的主力军,但他们又是对立的双方,如何解决矛盾,使矛盾的双方携起手来共同为管理好农资市场作努力。换言之,让监管者与经营者如何配合?如何站位?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做到依法公正监管、和谐监管。比如“过期农药”的出现,我们认为应该作客观公正的分析,尤其是在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之时,更不能把责任只推到经营者一方,见了就罚,罚了了事,而应该与经营者共同应对,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是共同所期盼的。
严格监管和和谐监管是前提,这就要求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农资市场出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体现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监管要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也必须换位思考相对人合理合法的市场诉求。在监管时,要讲求策略和艺术,既要讲原则,又要做到灵活运用,因势利导,把堂正的法律条文变得富有人情味。如对一些在农资经营中初次违规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帮助他们学习法律法规,共同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当然会受到营销商的欢迎,久而久之,建立起一种互信的机制,对双方都是大好事情。有的基层经销商,在组织农资产品、引进新的农药化肥品种中,主动地去找工商、农业部门,请他们当参谋,使市场出现了一种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可喜现象,值得称道和提倡,其效果比那种动辄训斥、罚款要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