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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磷矿和磷肥工业健康发展惠泽“三农”


农资网 2009年4月15日 15:04 来源:中国化工报 【

4月14日,记者从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和中国化学矿业协会获悉,针对当前实施的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不合理问题,温家宝总理对包括由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提出的《关于请求调整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建议》在内的6条建议已作出重要批示。工信部等部门正在积极落实温家宝的批示,向中国磷肥工业协会等单位深入了解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0月1日上调了磷矿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由每吨3元增加到每吨15元。

    然而,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磷矿资源大国,但磷矿资源丰而不富,在已查明的储量中,97.5%为中低品位磷矿,全国磷矿资源的平均品位(P2O5含量)为 16.95%。磷矿企业和磷肥企业认为,这种磷矿资源现状须走选矿富集的开发利用道路,因此磷矿资源税按照每吨原矿征收标准不合理。目前,云南已具有 1000万吨/年选矿能力,湖北也建成900万吨/年选矿装置,每吨标准矿消耗2~4吨原矿。如此测算,每吨标准矿将征收30~60元的资源税,这大大增加了中低品位矿的利用成本。按照原矿征收资源税,将加剧企业采富弃贫行为,造成磷矿资源巨大浪费,违背了国家鼓励贫富兼采的政策。

    据了解,目前许多磷肥企业都在进行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国家对此应当鼓励。如果资源税的标准制定不合理,将会打击企业开采和利用中低品位资源的积极性,也有悖于政府调整资源税的初衷。

    由于磷肥企业每年约消耗磷矿石5000万吨,此次资源税调整每年给磷肥行业增加成本超过60亿元。这60亿元资源税无疑对举步维艰的磷肥行业是雪上加霜,绝大多数企业表示难以承受,最终会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近期,磷矿企业和磷肥企业一直呼吁,磷矿石资源税的计费标准应加以调整,改按原矿征收为按标矿征收,且对开采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给予政策支持。为了营造良好的磷资源开发环境,推动中低品位有效利用,企业还建议,对国内配套建设有选矿装置的企业采用差别税率适当优惠的办法,以体现国家鼓励资源节约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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