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关于完善钾肥价格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月10日起,一般贸易进口钾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改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自7月1日起,进口企业可以港口交货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幅度3%、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
通知指出,进口企业通过所属分公司(分销中心或其他非独立法人)在港口以外交货的,如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可在港口交货上限价格基础上,顺加不超过1%的综合经营差率销售;未发生财务费、仓储费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应执行港口交货价格。港口外交货发生的运杂费可据实收取。
另外,通知指出,自2月10日起,对国产钾肥出厂价格及边贸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改委要求,自2月10日起,一般贸易钾肥进口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一般贸易进口钾肥到货量、进口成本、测算的港口交货基准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以及每笔进口合同、关税缴款书、进口采购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进口钾肥到货量、主要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库存量等情况报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