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市农业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颁布规范农药登记管理的六项新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目前开始,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要提高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六是规范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