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氯化钾及复混肥流通环节价格,《通知》要求,“不论经过多少环节,氯化钾及复混肥从出厂(或口岸)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并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防止化肥流通企业多重批发、转手倒卖、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加强进口氯化钾价格管理方面,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港口交货价格仍由发改委制定,企业按发改委核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要及时向发改委申请报批港口交货价格。不论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不得在价外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