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绵价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科学城)物价局、高新区、科创园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四川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川价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我市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各县市区物价局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要制定有效的措施,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减少经营环节,避免迂回经营,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增加本地市场的化肥供应量,确保化肥价格监管措施落到实处,保证我市农业生产用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化肥价格政策,适当疏导价格矛盾
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和实现今年物价控制目标的高度,努力保证我市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特别是当前正处于春耕用肥高峰期间,加强化肥价格监管、保持化肥价格稳定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一)我市化肥出厂价格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2008年,尿素出厂基准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发〔2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全省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基准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为1500元/吨,上浮幅度最高为15%,下浮不限。尿素最高出厂价格1725元/吨。
碳铵出厂价格每吨最高不超过590元,下浮不限。
(二)继续对化肥批发零售实行差率管理
尿素出厂价格(外省以到站价为基价)到零售价格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川内尿素第一道环节最高不超过1%,再批发不超过3%(无论有几道环节),最终零售环节不得低于3%。川外尿素第一道环节最高不超过1.5%,再批发不超过2.5%(无论有几道环节),最终零售环节不得低于3%。
碳铵从出厂价格(外省以到站价为基价)到零售价格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8%(同上)。其中第一道环节最高不超过2.0%,再批发不超过2.5%(无论有几道环节),最终零售环节不得低于3.5%。
各环节销售按照规定的出厂价格(或进价)顺加各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后再加直接运杂费作价,但是最终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我市尿素、碳铵的最高零售限价。
化肥生产企业直销到零售商,给零售商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低于此种化肥最终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
复合肥(复混肥)、磷肥(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钾肥,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农资公司经销商、绵阳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农资总公司川北分公司从省外购进的复合肥(复混肥)、磷肥、钾肥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5%(不含直接运杂费)。市物价局委托县级物价局制定当地生产或主销的复合肥(复混肥)、磷肥、钾肥出厂最高限价和零售限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复合肥(复混肥)、磷肥和钾肥的销售,实行按照出厂价(进价)加规定的综合经营差率再加正常合理运杂费办法作价。在一县境内只允许两道经营环节,其中第一道环节即批发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2.5%,第二道环节即零售环节不得超过3%。
三、继续对化肥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我市化肥最高零售价格(含直接运杂费)为:
品种 规格 单位 各区市县
涪城 游仙 安县 江油 三台 盐亭 梓潼 北川 平武
尿素 国产 元/吨 1960 1960 1960 1970 1980 1990 1970 2000 2060
碳铵 国产 元/吨 680 680 680 680 680 680 690 710 760
最高零售价格下浮不限。
高新区、科创园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科学城销售的化肥价格执行所在地涪城区、游仙区的零售价格。
个别偏远的乡镇,因交通不便,路况不好如突破化肥最高零售限价的,由所在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核定其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化肥零售价格实行综合差率和最高零售限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当化肥出厂价格达到规定的出厂价格时,农资经营企业不得突破最高的零售价格销售;当化肥出厂价格低于规定的出厂价格时,实行综合差率管理,农资经营企业送货价格及各县市区零售价格按实际出厂价格加对应环节经营差率及直接运杂费计算确定。各农资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综合经营差率,减少中间环节,严禁超过规定层层加价行为。
碳铵、复合肥、磷肥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局,要实行驻厂价格监察员制度,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限价政策,严禁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电、天然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生产企业在3-6月要按周向当地物价局报送销售明细表(包括当期产量、累计产量、库存量、出厂销售价格、化肥进货单位及数量等)。驻厂价格监察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立即报市物价局综合农价科。
五、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为缓解化肥年产季销的矛盾,保障用肥旺季的市场供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级化肥农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6〕7号)规定,市农资公司要与生产企业衔接,积极组织落实货源,及时储备到位。同时将化肥淡季储备计划及实际储备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六、加强化肥价格监测和监督监查力度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春耕期间要加大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力度,密切注意其市场价格的变化,做好价格跟踪监测专报工作,对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分析报告。要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不执行国家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本通知从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