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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肥种子等价格管理的公告


农资网 2008年3月7日 11:08 【

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的政策要求,现就我市化肥、种子等农资价格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1.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在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

  2.严格控制地产小化肥出厂价格。对碳酸氢铵、硫酸铵、过磷酸钙、各种专业肥、年产10万吨以下的复合肥、小钾肥、生物菌肥等小肥种中准出厂价格,依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化肥含量和5%的成本利润率由市物价部门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为3%,下浮不限。

  3.强化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管。继续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化肥批发企业的差率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3%,零售企业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1%。批发、零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运杂费和利息在进价基础上另加。我省生产的化肥在省内经销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不得进行二次批发。从省外化肥生产企业以出厂价购入的,在省内经销应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不得二次批发,从省外经销单位购入的化肥,在省内销售只能进行一次批发,批零兼营企业直接零售只能加一道环节,最高为3%。

  4.坚持化肥销售价格登记备案制。价格主管部门通过经销单位提供的购货、银行贷款利息、运杂费等原始发票以及合法经营资质,对化肥销售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备案。对提供虚假进货票据高价计入销售成本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5.强化种子价格管理。粮食种子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中准价格由各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省物价局制定的原则,结合企业经营成本确定。种子批发中准价格,在购价或进价的基础上,玉米种子加40%以内的购调或进销差率,水稻、大豆种子加50%以内的购调或进销差率(含全部费用)。种子的零售中准价格,从批发环节购进的种子,按实际购进的批发中准价格加上合理运杂费后再加批零差率最终确定销售价格。玉米种子的批零差率为5%,水稻、大豆种子的批零差率为10%。

  6.加强农资市场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各农资经销点都要进行价格公示。经销化肥要公示具体的品种、产地、含量、计量单位、价格及备案序号等内容。经销种子要公示具体的品名、芽率、生长天数、计量单位、价格等内容。

  7.加强农资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指导价格、规定差价率和备案登记制度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对农资经销单位不执行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绥化市物价局

                                                  2008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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