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日从市物价部门获悉,市场上所有化肥(包括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和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出厂环节提价申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对经营环节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综合差率时可酌情适当放宽。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物价局,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物价部门在春耕开始对市场化肥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囤积居奇,哄抬肥价,牟取暴利,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如发现有化肥乱涨价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