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5日,海关总署2008年第8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这也就毫不犹豫、毫不留情地部分推翻了2007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2007年第74号公告中有关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方面的内容,增加了部分含磷复合肥方面的内容,两份公告发布时间距离也就五十来天,上一份公告被执行时间也仅有短短的45天,人们首先质疑这种“朝令夕改”的严肃性,而较少去关注义无反顾地部分推翻前一份公告的可行性、必要性、时效性,我倒是懒得去质疑,而是首先从这“朝令夕改”中感悟到相关部门的“良苦用心”,有人马上会问“为什么”呢?这就得从去年五月份的那则公告说起。
那则公告大致内容是:为控制化肥出口规模、优先保证国内市场供应,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即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开征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这份公告没有谈到要征收磷酸一铵出口暂定关税,商机由此而生。
磷酸和氨发生反应生成三种盐,即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和磷酸三铵。由于磷酸三铵很不稳定,暴露在空气中会失去结晶水而粉碎,在常温、常压下即分解出氨而变成磷酸二铵,由此工业上只生产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
我国粒状磷酸二铵(DAP)有转鼓造粒机造粒、喷浆造粒干燥机造粒等方法,而粒状磷酸一铵(MAP)也有转鼓工艺、喷浆造粒干燥工艺,再来比较它们的技术要求,以GB10205—2001作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1/7/26批准,2002年1月1日实施。
表一:传统法粒状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技术要求(%)
(注:此处图表省略,详见当期报纸)
表二:料浆法粒状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技术要求(%)
(注:此处图表省略,详见当期报纸)
从表一、表二的技术要求来看,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真正区别不需要详加阐释,我们当时一篇《磷铵企业转产忙》应该是淋漓尽致地叙述了这种情形,磷酸一铵出口不征出口关税,磷酸二铵出口要征出口关税,其中应运而生的奥妙自不用说,多说了要得罪人。从我国2007年磷铵的出口数量来看,也就能够非常有力地佐证我们的观点。去年磷酸二铵的出口量为197.1万吨,同比增加了150.8%。主要出口国为越南、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巴西等,主要出口的海关为南宁海关、湛江海关、南京海关、昆明海关和青岛海关。而磷酸一铵去年的出口量为193.4万吨,同比增幅307.2%,主要出口国为巴西、印度、澳大利亚、泰国、阿根廷等,主要出口海关为南宁海关、南京海关、湛江海关、青岛海关、天津海关。需要特别拿出来说的就是:(1)泰国共进口磷铵35.6万吨(其中磷酸一铵15.09万吨,磷酸二铵20.49万吨);印度共进口磷铵61.4万吨(其中磷酸一铵35.64万吨,磷酸二铵25.75万吨);巴西共进口磷铵64.8万吨(其中磷酸一铵52.8万吨,磷酸二铵11.98万吨),位居第一。(2)主要出口的海关为南宁海关212.3万吨(其中磷酸一铵出口96.16万吨,磷酸二铵出口116.14万吨),位居第一;南京海关67.9万吨(其中磷酸一铵出口41.74万吨,磷酸二铵出口26.13万吨);湛江海关47.9万吨(其中磷酸一铵出口21.5万吨,磷酸二铵出口26.41万吨);青岛海关28.5万吨(其中磷酸一铵出口20.99万吨,磷酸二铵出口7.54万吨)。磷铵的出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就在这种红旗飘飘下相关部门有所感觉、有所警觉,应该是相当清醒,而不是昏迷不醒,很快就有所行动了——新的出口关税政策应运而生,这也就是12月24日海关总署公布的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其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一季度实行20%的暂定关税,二、三季度实行30%的关税,四季度关税为20%。对于一铵、二铵一视同仁的出口关税政策,一定程度上让中国化肥界领略到相关部门的“与时俱进”、“逐步完善”。非常不恰当的比喻,“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国化肥界真可谓人才济济,直可谓精英荟萃,马上有高瞻远瞩者密切注意到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这个问题,当圈内这位绝对资深的人士一月上旬便与我探讨时,我还有点半信半疑、想不通他的如此前卫。更加难能可贵的是这位高手中的高手、刘德华级别中的VIP还跟我谈到了氮磷、磷钾二元素肥料的出口问题,前卫得匪夷所思,成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