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月14日发布2008年第8号公告,自2月15日起对我国磷复肥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调整具体方案为:2月15日至9月30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出口暂定关税税率提高至35%;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31055900氮磷二元素复合肥、31056000磷钾二元素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相比于原方案(即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一季度按20%征收出口关税,二季度和三季度按30%征收出口关税的方案),2月15日至3月31日磷酸一铵和磷酸二铵的出口关税提高了15%,提高幅度高达75%;4月1日至9月30日出口关税提高了5%,提高幅度为17%;四季度出口关税则维持原方案20%不变。另外新增加了对含磷复合肥征收出口关税,目前除氮钾二元素复合肥出口仍不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余所有的复合肥出口均要征收出口关税,标准同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一样。
国家调整磷复肥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抑制复合肥出口;二是堵塞漏洞,防止有些企业把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加其他元素冒充复合肥出口规避关税。据了解,此前曾出现过尿素征收出口关税后,个别企业在尿素中加磷肥、钾肥冒充复合肥出口规避关税的事件。
另外,此次磷复肥出口关税上调,也体现了一个强烈的政策信号:即国家不希望化肥过多出口,希望更多的化肥留在国内,以保障国内化肥供给,特别是农业旺季用肥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