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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调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http://www.ampcn.com 2007-12-30 12:38:53 信息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955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有效成份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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