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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质量标准概述
http://www.ampcn.com 2007-11-22 10:01:56 浏览:

   工厂生产的未经加工的农药原产物称之为原药,原产物在常温下是固体的称之为原粉,如绿麦隆原粉。是液体的,则称之为原油,如禾单丹、禾草敌原油。 现在制订的标准中统称为“原药”。工厂生产的原药一般不能直接施用,要根据原药的理化性质和使用技术的要求将原药加工成制剂才能施用。原药和制剂的质量对施药的效果有密切的关系。
    一、原药的质量标准
    1. 纯度
    纯度即原药中有效成份的含量,以百分率表示。纯度是原药质量的主要指标,有效成分含量百分率越高质量越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农药原药质量标准,纯度应在90%以上。在我国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原药的纯度一般也能达到90%以上。纯度低的农药原药中杂质的含量就高,原药中杂质过多有以下害处:
    (1)可能会对作物产生药害。2000年在吉林省梅河口市稻田使用苄嘧磺隆出现药害,造成稻苗死亡。苄嘧磺隆对稻苗的安全性较好,一般不会产生药害。据初步研究表明:产生药害的原因是苄嘧磺隆中的杂质JP-003和JP-004含量超标。   
    (2)杂质较多会增高原药对人的毒性。例如甲胺磷的纯品对大鼠的LD50为30mg/kg体重,而国内有的厂家生产的50%甲胺磷乳油对大鼠的LD50为13.6mg/kg,说明毒性增高,其原因为甲胺磷原油中有5种杂质的含量较高,而且这5种杂质的毒性也较甲胺磷纯品的毒性为高。
    (3)原药中杂质都对以有效成分分子中含有某元素或某原子团的量计算有效成分含量的化学分析法失去原有的准确度。由于杂质中同样含有与有效成分相同的元素或原子团,使测定的结果产生偏差,不能反映原药及其制剂中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
    (4)原药中的杂质还给加工粉剂带来困难,因为杂质的存在使原药的凝固点下降,不易粉碎。(5)原药的杂质能降低有效成分的稳定性,而且随着农药的使用,杂质进入环境之中,造成污染。所以要尽可能提高原药的纯度,减少杂质的含量。
    2. 酸碱度
    酸碱度既是原药的质量指标也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酸碱度是指农药原药及其制剂中含游离酸或游离碱的数量,或其氢离子浓度。限制酸碱度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贮存过程中农药原药和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防止制剂物理性能改变及其使用时产生药害。此外还可以用作评估农药对包装材料腐蚀性的参考。FAO对原药及制剂及制剂酸碱度的质量标准均以酸度(H2SO4的含量百分数)或碱度(NaOH的含量百分数)表示,对原粉一般要求为<0.1%~0.2%,原粉及制剂的酸碱度有时以PH值表示。我国对农药原药规定以酸度或碱度表示,对制剂大多规定以PH值表示。
    3. 水分含量
    水分含量既是原药又是制剂的质量指标。限制农药原粉中水份含量的目的是降低有效成分的分解作用,保持化学稳定性。对粉剂、可湿性粉剂来讲限制水分含量可使制剂保持良好的分散状态,喷洒时能很好的分散到叶面上。FAO在1971年后颁布的农药质量标准中,对农药原药及乳油、部分可溶性粉剂等剂型均有水分含量指标,而对粉剂、可湿性粉剂即无水分含量指标。我国对粉剂的水分含量要求不大于1.5%。但是因加工粉剂所用填料种类不同,其吸水性能有差异,有的填料吸水性强,即使水分含量高些,也不影响粉剂的分散性能;有的填料吸水性能弱,即使水分含量不太高,也会影响粉剂的分散性,因此用控制水分含量以保证粉剂的分散性的办法是不可靠的,用粉剂的流动性指标控制粉剂的分散性比用水分含量控制的办法更有效。我国在粉剂类农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没有流动性指标,而用限制水分含量控制其分散性。

    二、制剂的质量标准
    1. 有效成分含量
    有效成分含量是农药制剂中最重要的指标,以质量百分数克/千克或克/升表示。有效成分是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生物活性系指对昆虫、螨、病菌、鼠、杂草等有害生物的行为、生长、发育和生理生化机制的干扰、破坏、杀伤作用,还包括对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调节作用,FAO对农药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允许在标明含量上下一定范围内变化,例如50g/kg(±10%)。我国的标准要求为应不低于标明含量,近年也有允许在标明含量上下一定范围内变化的趋势。
    2. 粉粒细度
    粉剂类农药制剂(粉剂、可湿性粉剂、悬浮剂、干悬浮剂、粒剂)质量指标之一。以能通过一定筛目的百分率表示。如日本、美国规定粉剂的细度为98%通过45微米筛(325目筛)。我国目前对大多数粉剂只要求95%通过75微米筛(200目筛)。粉剂的药效和细度有密切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药效与粒径成反比,触杀性杀虫剂的粉粒愈小,则每单位重量的药剂与虫体接触面愈大,触杀效果也就越好。在胃毒性农药中,药粒愈小,愈易为害虫吞食,食后亦较易被肠道吸收而发挥毒效。但药粒过细,有效成分挥发加快,药效期缩短,喷药时飘移严重,反而会降低药效,并对环境不利。因此,在确定粉剂的细度时,应根据原药特性、加工设备条件和施药机械水平,确定合适的粒径。
    3. 容重
    容重是粉剂的质量指标之一。容重即每单位容积内粉体的质量(克/毫升),又称表现比重。按填充紧密程度的不同,容重又分为疏松容重和紧密容重两种。前者是粉体自然装满容器时的容重。后者是粉体装入容器后,经规定的机械震动,使粉体装填比较紧密时的容重。同一种粉体的容重小,表示粉粒较细,粉体含水量低。在测定方法一致的条件下,粉剂和可湿性粉剂的容重与所用填料的容重、助剂的种类、有效成分的种类和浓度以及粉粒的细度有关,填料的容重影响最大。选择填料的容重要考虑两个因素:(1)固体原药和填料的疏松容重相近,以避免在施药过程中原药和填料的分离,造成单位面积上药剂不均匀;(2)从施用的药械和风速考虑填料的容重。当风速小于2.5米/秒时,要求粉粒的容重在0.46~0.60克/毫升范围之内,飞机喷粉则要求在0.66~0.80克/毫升之间。容重可用于监测粉剂的粉碎程度及含水情况,也可根据粉剂的容重来计算包装袋的大小以及粉剂加工厂的仓容。
    4. 润湿性
    可湿性粉剂类农药制剂质量指标之一,以被测的可湿性粉剂从一定高度撒到水面致完全湿润的时间。我国制定的测定方法为将通过40目筛(约400微米)的5克样品,在距水面100毫米处,撒入盛有30℃标准硬水(342毫克/升,钙:镁=80:20)的烧杯中,记录从样品撒入致完全润湿的时间。很多不溶于水的原药都是不能被水润湿的,要想改变这种性质就要在加工时配加一定量好的润湿剂。润湿剂可降低农药颗粒与水之间的界面张力,使药粉能很快被水润湿、分散。对可湿性粉剂不但要求制剂本身具有被水润湿的性能,而且还应要求按使用时规定的稀释倍数用水稀释使其悬浮液喷到植物上后,能很好地润湿植物,并能展开。润湿性差的可湿性粉剂悬浮液喷到植物上后,不能很好润湿和扩展,药液很容易从叶片上滚落下去,降低了药效的发挥。因而常见在施用可湿性粉剂时,另外加入一些表面活性剂,就会提高药效,这也可能就是增加了悬浮液的润湿性。FAO规定可湿性粉剂的润湿性为不大于1或2分钟,我国规定一般不大于5分钟。限定润湿时间的目的是使施用前加水稀释时,能很快被水润湿,分散成为均匀一致的悬浮液。
    5. 悬浮率
    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水分散粒剂、微囊剂等农药剂型质量指标之一。将其用水稀释成悬浮液,在特定温度下静置一定时间后,以仍处于悬浮状态的有效成分的量占原样品中有效成分量的百分率。上述农药制剂对水稀释变成悬浮液后,用喷雾器喷洒,要求农药有效成分的颗粒在悬浮液中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悬浮状态,而不沉在喷雾器的底部,这样喷出去的药液比较均匀,防效好;如果沉在底部,早喷出去的药液浓度就会降低,植物上的药量少,防效会降低;而晚喷出去的药液浓度过高有可能对植物造成药害,所以悬浮液悬浮率的高低是制剂药效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我国对农药制剂稀释液的悬浮率要求在50%~70%之间,少数产品要求80%。
    6. 乳液稳定性
    乳油类农药制剂质量指标之一。用以衡量乳油加水稀释后形成的乳液中,农药液珠在水中分散状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乳油类农药制剂需用水稀释成乳液后喷施。农业上使用的乳液绝大多数为水包油(O/W)型,要求液珠能在水中较长时间地均匀分布,油水不分离,使乳液中有效成分浓度保持均匀一致,充分发挥药效,避免产生药害。稳定性的优劣与配制乳油时选用的乳化剂的品种和加入量有关。FAO对乳液稳定性的检测方法为:经热贮稳定性处理后的样品,用标准硬水稀释20倍,摇匀后立即观察,应完全乳化,停放半小时后分离出的乳膏容积一般不大于2ml,停放2小时后分离出的乳膏及浮油容积一般不大于4ml。停放24小时后重新摇均,分离物应能再乳化。我国制订的乳液稳定性测定标准为:乳油经用342毫克/升标准硬水稀释一定倍数(200、500、1000倍),搅匀后放入100毫升量筒中,在25~30℃静置1小时观察,应没有浮油、沉油或沉淀析出。稀释倍数过高的如1000倍,即使乳液不够稳定,有少量浮油或乳膏分离出来,也不易观察到,这种观测方法是不合理的。用标准硬水的稀释倍数应该统一规定为200倍。
    7. 成烟率
    农药烟剂的质量指标之一。以烟剂燃烧时农药有效成分在烟雾中的含量与燃烧前烟剂中农药有效成分含量的百分比表示。烟剂在燃烧发烟过程中,其有效成分受热力作用,只有挥发或升华成烟的部分才有防治效果,其余受热分解或残留在渣中。烟剂有效成分成烟率要求大于80%,蚊香有效成分成烟率要求大于60%。不同农药在同一温度下,或同一农药在不同温度下,其成烟率是不同的,而温度则取决于农药配方。应选择成烟率高的农药配方加工成烟剂。

    三、农药产品的“保证期”
    化工部、农林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78年联合发布了“农药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12条规定农药产品“应明确规定产品的保证期。保证期一般至少为2年。”这是因为农药制剂生产出来以后,有时要留到下一年施用,如果制剂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有明显变化,施用后将不能保证防治的效果。国际上各种农药制剂的保证期也多在2年以上。保证期2年,即农药产品出厂后2年内,产品质量标准中各项指标均应合格。

    四、商品农药采样
    农药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经销部门和用户进行进货验收检验、质量纠纷的仲裁分析以及国家授权机构的监督抽查检验等过程中,采样是首先进行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对所采样本进行检验的结果是判定本批产品质量状况的依据。为了使商品农药采样方法标准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有适用于农药的采样方法标准,作为国际商业往来中通用标准采样方法。我国也制订有商品农药采样方法国家标准(GB1605-79)。采样方法为:农药品种和制剂种类繁多,物理状态差异很大,在采样时除应遵照一般采样规则外,还应考虑到不同状态产品的采样方法:
    (1)固体产品采样。取样件数取决于货物的批重或件数。每批在200件以下的,可按5%采取;200件以上的可按3%采取。开采件数以5~10件为宜。大的包装容器应从上、中、下三部分采取。可用勺或带槽的采样器采样。每件取样不少于100克。将所取样品用四分法反复缩分,最后取100~150克密封存放备检。
    (2)液体样品采样。取样时应尽量使产品混合均匀,然后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容量。每批产品开采3~5件,每件取样不少于500毫升,将所取样品混合均匀,最后取不少于200毫升的样品,密封存放备检。
    (3)特殊形态产品采样。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取样。如气雾剂可从每批中任取数瓶送检。从一批产品所取商品农药样品,仅能代表本批产品。故所取样品均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取样日期及地点。在供需双方对农药产品质量发生争议而要求进行仲裁分析时,或国家授权的农药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采样应由争议双方或抽检与被抽检双方共同进行。双方签字封样,一式两份,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留存以备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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