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性使用的矛盾,从200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这一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10月份以后,国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流通、生产企业承担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将企业淡季生产的化肥收储一部分,由国家贴补淡季储备的利息,存到第二年3 月份春耕用肥旺季到来时投放市场。
国家发改委称,此举有利于解决化肥生产企业淡季销售的困难,减少生产企业资金占用,解决用肥旺季供应不足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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