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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全面清缴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
http://www.ampcn.com 2007-7-6 10:29:16 信息来源:中国化工报 浏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及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局第322号、632号公告,在全市实现全面禁销、禁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由市药检所牵头,通过市农业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要把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清缴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不漏掉一厂一店、一箱一瓶和一村一户,实现应收尽收,全部收缴。以查禁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为主要内容的农药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在津门掀起高潮。
在清查收缴工作中,采取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农药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对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或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的形式,对在清查中凡发现有经营或库存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行为的均依法予以收缴。目前,全市已收缴1000余公斤,清缴工作还在进一步深入开展。具体做法,一是加大对两个《公告》的宣传力度,宣传两个《公告》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带来的社会危害和实施两个《公告》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造福人民的善举,以赢得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特别是,对尚库存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经营单位,要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到晓之以理,教育他们以全局为重,服从大局的需要,动员和劝说他们主动上缴违规农药,积极配合清缴工作;二是在清缴工作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思想教育,积极争取相对人的支持与配合,树立人性化的执法观念,严格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办事,树立农药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对清查出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只要采取收缴措施的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尽量避免或减少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并处罚款的处罚,但对那些不积极配合或有故意藏匿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争取更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清缴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对流散在农民群众手中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不采取一收了之的粗暴方式进行收缴,而是按照对等的价格进行置换或赎买,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首先做到不使用违规农药,其次是要积极上缴和主动进行置换;四是对所收缴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采取严格、安全、妥善的保管措施,由市集中统一进行销毁。
实施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清查收缴工作是实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同时,这也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清查收缴工作中,全市农药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党的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切实把清缴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做到位,真正做到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宁,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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