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农药管理条例》,随之还配套出台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0月19日下午,九龙坡区农委召集全区50余户农药经营户,在该委会议室举办2017年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会。
培训会现场
农药安全是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因素,也关系着市民日常饮食的安全与健康。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这说明农药经营户在销售农药时,必须持证“上岗”,先办理并领取经营许可证,确保农药在销售环节的规范安全。
“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今年6月1日以前已经实际经营农药的门店,必须在2018年8月1号前完成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今年6月1日后运营的农药门店必须申领后才能经营农药。”区农业执法支队队长肖宇告诉记者,目前我区共有农药经营户50余户,在通过培训达到相关要求后,在过渡期内必须全部办理经营许可证。
检查中若发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币价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币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币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
如何办理?
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户必须要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等。同时,对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销售管理都有规定。详情可拨打电话023-68031856进行咨询,也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里的区农委行政审批科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