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更正了之前快速解读时的笔误;解释了10公斤以下小包装规格归类规则;介绍了磷肥税则号变化……)
2017年度肥料进出口
关税政策详解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正式公布《2017年度关税调整方案》。与肥料相关的产品和原料进出口关税调整情况为:1. 进口关税税率整体不变;2.除列名含钾的肥料品种外,其他肥料出口关税降为零;3. 磷矿石出口配额总量减少,出口关税税率下降;4.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普钙、重钙等磷肥进出口税则号有变。
进口关税整体不变
2017年度,中国继续对尿素、磷酸二铵、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进口关税税率名义为4%,实际按1%暂定关税执行。关税配额外进口这三种肥料,最惠国税率为50%,普通税率150%。多年来,这三种肥料的实际进口量远低于关税配额数量。
进口除尿素之外的其他氮肥,中国承诺的最惠国进口税率为4%。进口除磷酸二铵、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之外的磷复肥,中国承诺的最惠国进口税率名义为3%,实际按1%暂定关税执行。进口各种钾肥,中国承诺的最惠国进口税率名义为4%,实际按1%暂定关税执行。从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这些不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肥料,可根据协定或中国政府承诺,最低执行零关税。
2017年,中国对部分化肥原料进口实行暂定低税率:硫磺最惠国名义税率3%,硫酸最惠国名义税率5.5%,均执行暂定税率1%;磷矿石、合成氨最惠国名义税率5.5%,暂定零关税。
不列名含钾的肥料出口全部零关税
与2016年度相比,2017年中国肥料出口关税政策主要变化:取消尿素、氯化铵等氮肥出口关税;取消重钙、普钙等磷肥出口关税;取消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氮磷二元肥等复合肥出口关税;氮磷钾三元复合肥出口关税从30%下调至20%;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等钾肥出口关税保持不变。
根据新方案,2017年中国保留对税则中列名含钾的肥料征收出口关税,其他肥料全部免征出口关税。税则中列名含钾的肥料有:氯化钾(从量600元/吨)、硫酸钾(从量600元/吨)、硝酸钾(从价5%)、含钾矿物肥料(从价30%)、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从价20%)、磷钾二元复合肥(从价5%)。 对于其他可能含钾的肥料,按货物归类规则,出口时按不列名含钾的HS编码报关,依法免征出口关税。这类HS编码有31051000、31059010和31059090。
HS31051000是指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31章“肥料”各种货物。氯化钾、硫酸钾、硫酸钾镁等矿物钾肥以及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磷钾二元复合肥制成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包装规格,出口时均可按31051000报关,不征出口关税。
硝酸钾因为归类于第28章货物,即使制成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规格,也不按31051000报关。对于除硝酸钾之外的氮钾二元复合肥,不管是复合还是复混(掺混)方式生产的,按归类规则均属于31059090“其他(未列名)肥料”,出口不征关税。
符合HS31059010归类要求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不论是否含钾,也不征出口关税。
另外,根据商务部2016年第60号公告,2017年中国继续对磷矿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出口配额总量由2016年度的100万吨降为80万吨。磷矿石出口关税则从20%下调至15%。。
中国税则增列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进出口一直没有单独列名的税则号。中国进出口货物归类采用国际海关组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前6位),并在国际海关组织归类原则下设定本国子目(HS第7位和第8位)。现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因为国际贸易量较小等原因,一直没有单独的列名货物归类,而是归在(HS310590)“其他肥料”中。因此,各国的国际贸易统计中,无法取得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贸易量、贸易额数据。
根据中国《2017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在本国子目中将“其他肥料(HS31059000)”拆分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S31059010)”和“其他肥料(HS31059090)”。也就是说,2017年起中国海关将单独统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进出口数据。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HS31059010)”有明确的产品标准要求。《2017年关税实施方案》规定,HS31059010税则号货物是指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的肥料;并明确规定,如GB18877-2009国家标准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执行。现行GB18877-2009标准适用于以人及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农产品加工下脚料等有机物料经过发酵,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添加无机肥料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不适用于添加腐植酸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质量要求见下表。
另外,根据现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与其他化学肥料出口要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3%)不同,出口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视同内销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需在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重钙普钙等磷肥税则号换版
2017年,中国进出口税则税目与国际海关组织发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同步转版。2017年1月1日新版协调制度生效后,中国将根据国际海关组织HS编码前6位的调整情况,相应变更进出口货物税则号。此次换版修订,磷肥产品的编码有所调整。
国际海关组织2012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品目“3103”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中有两个6位子目:310310过磷酸钙和310390除过磷酸钙外的其他单一磷肥。按照国际海关组织公约,各缔约国在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时,鉴于贸易统计、检验检疫、出口退税等监管需要,可以在6位子目后增加位数来进一步对商品进行细分。但是,缔约国的商品细分不得突破前6位品目的分类规则。上面提到中国增列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是在前6位不变的前提下增设了第7-8位本国子目税号。至2016年底,中国进出口税则中310310过磷酸钙品目下细分为两类:31031010重过磷酸钙和31031090其他过磷酸钙。在进口、出口报关时,重过磷酸钙8位商品号码填报“31031010”,普通过磷酸钙、富过磷酸钙8位商品号码填报“31031090”。
2017年换版后,重过磷酸钙8位税则号变更为“31031110”,普通过磷酸钙8位税则号变更为“31031900”。其他过磷酸钙(富过磷酸钙)则按含量划分,按重量计五氧化二磷(P205)含量在35%及以上的按“31031190”税则号报关;含量低于35%的,按“31031900”(同普通过磷酸钙)报关。
2017年度所有过磷酸钙出口关税均执行零关税,错报HS税号出口不涉及偷逃关税。但是,海关仍可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为由,依法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所以,进出口企业要注意相关货物税则号的变化,提前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