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自2016年10月30日起新版细则替代原细则正式实施。磷肥和复肥是国家明确列入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化肥产品,此次这两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均被修订。
与2013年版实施细则相比,新版《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产品部分)》主要变动内容有:将复合肥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合并;增设了硝基复合肥料产品品种;许可范围中所有产品品种不再区分浓度等级和规格;委托加工复肥产品,以及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并办证时标识标注有了新的要求;增设免于实地核查、免于产品检验等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情形。
复肥不再区分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
复肥不再区分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等化学成分明确的“复合肥料”相比,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复肥”属于以基础肥料为原料按一定配比二次加工生产的肥料。之前主要是根据生产过程中是否以化学反应过程为主,来区分生产许可证中“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产品单元。但是,对于二次加工的复肥,主要目的是根据土壤状况和作物需要配制氮、磷、钾等养分的配比,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反应过程对于最终产品的肥料效应意义不大。所以,新细则将“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两个产品单元合并,统一为“复合肥料”,并给出了产品定义: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新增硝基复合肥料产品品种
在复合肥料产品单元中新增硝基复合肥料产品品种。自1987年国家对小复混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以来,实施细则经过了7次大的修订、换版。换版修订时,会根据行业发展、产品标准更新等情况相应调整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范围。2013年5月换版时,在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基础上新增“其他类型”复肥申证单元,该单元包含(包膜)缓释肥料、(包膜)控释肥料、硫包衣缓控释肥料、脲醛缓释肥料、稳定性复肥和无机包裹型复肥等6种新型肥料产品品种。此次,新版细则将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化工行业标准HT/T 4851-2016《硝基复合肥料》列入复合肥料申证单元的新增产品品种。按HT/T 4851-2016标准生产硝基复合肥料的企业,需要按照新细则要求申领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在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产品品种。
发证不再区分高、中、低浓度等规格
申请复肥生产许可证不再区分高、中、低浓度等规格。按照2013年版实施细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和无机包裹型复肥五个产品品种有浓度等级划分,这些产品品种的获证企业只能生产浓度不高于其生产许可证标明的浓度等级规格的产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无机包裹型复肥、稳定性复肥、脲醛缓释复肥还区分I型、II型、脲甲醛、异丁叉二脲等不同规格型号。新细则简化了产品分类,生产许可范围中不在产品下再区别规格、浓度。
删除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内容
删除了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内容。2014年8月1日之前,履行了备案手续的有证企业之间委托加有复肥等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企业可以选择在产品上只标注委托企业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014年8月1日起,修订后的《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的同时,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有证企业之间委托加工产品必须在包装、说明书上同时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的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比如,安徽H企业委托山东L企业生产硫基复合肥,之前可以只标注H企业的名称的生产地址(即直接使用H企业自己生产所用的包装);新办法实施后,委托加工的产品就不能直接用自己生产所用包装标识,而是要同时标注安徽H企业和山东L企业双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
另外,2014年7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被废止,受委托人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委托加工产品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内容不再有效。
所以,此次修订删除了2013版细则中与《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相冲突的委托加工标识标注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产品标识
在通则中明确了与集团公司共同领证的所属成员企业复肥产品标识标注事项。2014年8月1日之前,与集团公司共同领证的所属成员企业可以选择只标注集团公司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但是,2014年8月1日起修改的《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没有规定与集团公司共同领证的集团所属成员企业产品标识如何标注。2016年3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在《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标示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复肥生产企业的包装袋上应标注总公司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和具体生产厂点、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此次修订,复肥等具体产品实施细则中关于集团公司共同领证的内容统一规定在同时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中。通则第五章“集团公司”第三十七条规定: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增设免于实地核查和免于发证检验等事项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缩短了产品检验时限,增设了免于实地核查、免于产品检验等事项。新细则调整了检验时间要求,发证检验机构收到具有缓控释功能的肥料样品后,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限由50日缩短为40日。对于生产许可证到期前办理延续申请的复肥生产企业,生产场地、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负责人与上次获证时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提供同一申证单元6个月内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的检验。
近期,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要求,全国多地质检系统开展下放到市县级质检局发证、暂停行使许可直接发证、先证后核等多种改革措施试点。对于当地复肥、磷肥换发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程序,请咨询属地质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