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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肥料登记转至农业部受理


农资网 2015年9月2日 10:38 来源:农资导报
记者从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办公室获悉,按照农业部要求,从2015年9月6日起,农业部肥料登记进入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中心将停止受理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
  记者随后从农业部种植业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本次调整将让肥料登记程序变得更加规范和便捷。今后凡限于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产品,只要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出具的报告,检验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即可到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登记手续。关于本次变更具体内容和今后肥料登记审批的操作程序将在9月6日前发布详细通知,具体以农业部通知为准。
  
  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受理电话为010-59191736;登记相关事项咨询机构为肥料评审登记管理处,地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区划楼119房间,咨询电话为010—82107216,82106383,电子邮箱为fldj@caas.cn。
  农业部肥料登记即将进入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之际,小编带您重温《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重要条款: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3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4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5 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6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锌),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7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8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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