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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钾肥进口资质改革展望


农资网 2015年7月6日 10:47 来源:农资导报
关键词:钾肥
  2015年上半年除标准红钾之外的加拿大钾肥进入中国市场的渠道实现了多元化,但中国对钾肥进口资质的管理仍保持之前的国营贸易管理方式。目前,国家允许直接进口钾肥用于经营的企业中,除了商务部门授权的中化、中农两家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外,还有华垦、中化建两家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以及若干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企业。另外,商务部门核准5家复合肥企业和若干家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进口自用钾肥原料。尽管中资企业“走出去”在海外建设的钾肥基地已经有大量钾肥回运国内,但仍没有企业取得钾肥进口资质。本文将介绍中国钾肥(氯化钾硫酸钾和硝酸钾)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从境外购进钾肥的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并对新形势下进口资质改革进行了瞻望。现行中国化肥(钾肥)进口资质
  
  与钾肥相关的进口管理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对氯化钾、硫酸钾进口均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在进口企业资质方面,对氯化钾和硫酸钾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自动进口许可(AutomaticImportLicense)是世界贸易规则允许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口货物,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海关报关、放行手续。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制度及实施机关、许可程序和时限。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没有进口数量的限制。商务部作为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自动进口许可的归口管理,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负责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国营贸易(StateTrading)也是世界贸易规则允许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只能由经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和国家允许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部分化肥进口列入国营贸易管理,氯化钾和硫酸钾名列其中。
  
  根据自动进口许可和国营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三种钾肥的进口许可均没有数量限制;任何拥有外贸资质的企业都有权申请硝酸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国家授权许可的对外贸易企业可以申请氯化钾和硫酸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相关公告,自2013年8月起,硝酸钾不再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任何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可自由进口硝酸钾。
  
  氯化钾、硫酸钾进口国营贸易企业2002年7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第27号令),规定了化肥进口国营贸易商品目录和企业名录的确定、调整和公布的管理办法。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制定和调整商品目录;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和调整企业名录;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商品目录和企业名录。2001年12月11日,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发布2001年第28号公告,公布了《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目录》等内容。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中共有27种化肥(以海关税则商品编码分类)商品,其中钾肥品种有:氯化钾(海关商品编码:31042000)和硫酸钾(海关商品编码:31043000)。《进口国营贸易企业目录》的化肥部分共有两家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注:2003年11月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从海关统计的进口量上看,两家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是“一般贸易”方式钾肥进口的主渠道。
  
  有氯化钾、硫酸钾进口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货物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并授权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现为商务部)统一管理、实施许可。目前有效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化肥非国营贸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公告《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
  
  2002年11月25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50号公告《公布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一批)》,授予以下两家企业化肥(包含氯化钾和硫酸钾)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权: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2006年10月,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整体划转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旗下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两家企业拥有同化肥国营贸易企业一样的钾肥进口经营权和进口钾肥国内销售权。
  
  2004年8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2号公告,赋予5家企业钾肥非国营贸易自营进口经营权(注:有限制条件)。
  
  1、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辽宁西洋特肥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省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4、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这5家企业拥有的钾肥(氯化钾和硫酸钾)进口经营权的限制条件是:只限自用,不得用于经营销售。国家授权的2个国营贸易企业和许可的7个非国营贸易企业都有权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钾肥。
  
  外商投资企业自用钾肥进口权中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资)自行进口自用原材料。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自用化肥的进口权。比如,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有权进口生产复合肥料所用的氮肥、磷肥和钾肥;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料氯化钾;美盛化肥(烟台)有限公司进口生产掺混肥料所用氯化钾。1979年7月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九条和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可以从国际市场进口生产所需原料。(2001年3月15日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改为第十条,2001年7月21日国务院修订实施条例后改为第五十五条)1986年4月12日公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和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可以从国际市场进口。(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修订细则后改为第四十五条)
  
  1988年4月13日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和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进口本企业自用原料。1995年,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9〕外经贸资发第389号),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进口为生产内销产品的原材料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属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而进口一般商品,海关凭企业的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2001年12月,中国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公告《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化肥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钾肥;进口的钾肥仅限于自用。2015年上半年,美盛公司将晶体钾等钾肥品种的销售渠道进行了调整。但是,自用之外用于分销经营的部分,在进口报关时仍然需要委托中国商务部授权或核准的进口经营企业代理进口。
  
  边境小额贸易钾肥进口权
  
  为了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允许部分拥有边境小额贸易资质的企业开展国营贸易货物的边境进口贸易。法律依据如下:
  
  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六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7月19日公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办法》(1994年第3号令,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1日废止)规定:将化肥(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列入《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负责全国各地和各部门所属外贸企业的列入目录的商品进口资质的核定并公布。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允许部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从事列入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目录的商品(化肥当时属于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进口。
  
  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包括化肥在内的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企业资质进行核定并公告。
  
  《关于公布小麦等14种国家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675号);《关于补充公布小麦十四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年4月29日公布,〔1997〕外经贸管发第217号);《关于补充公布小麦等十四种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年10月7日公布,〔1997〕外经贸管发第628号);等等。
  
  2001年12月,中国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要求,不再对化肥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转而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19号公告《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明确规定:拥有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也就是说,国家保留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的边境小额贸易化肥进口企业资质。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也许可部分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边境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边境小额贸易钾肥进口业务。
  
  近年来,这些拥有化肥边境贸易资质的企业进口俄罗斯产氯化钾的数量占总进口量的比例一般在三分之一的规模。
  
  钾肥进口资质调整展望
  
  中国目前的钾肥进口国营贸易资质管理管理制度是加入WTO时确立的。2004年8月,增加了5家复合肥企业自用钾肥进口资质之后,除部分省份边境小额贸易钾肥进口资质有所调整外,整体钾肥进口资质企业数量和结构十多年来几乎没有变化。钾肥行业的发展需要改进现行进口国营贸易资质管理方式。随着测土配方施肥的推进,中国复混(合)肥料已经成为农用肥料中用量最大的直接施用品种,农用钾肥主要通过二次加工复混(合)肥料或配方肥的方式施用。与本世纪初相比,中国二次加工复混(合)肥料的企业分化整合后,集中度明显提高,已经有多家复混肥料企业集团年耗用钾肥量超过30万吨(甚至更高)。另外,中资企业“走出去”海外生产的钾肥已经开始批量回销至国内。为了畅通进口渠道,实现公平竞争,国内大型复混肥料企业集团进口钾肥原料和海外基地钾肥回售都需要解决进口钾肥经营资质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政府简政放权的趋势加快。随着市场化的改革,政府减少审批职能的清单不断更新。从中长期看,中国政府在化肥领域的行政干预也会越来越少,化肥进口企业的经营权将进一步放开,最终变为资质审核、动态调整的可能性会极大。笔者建议,在放开化肥进口经营权的制度出台之前,近期先解决大型复混肥料企业集团钾肥原料进口和海外基地钾肥回售都需要解决进口钾肥经营资质问题。相关企业按《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应该按照《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予以核准。
( 责任编辑:Ya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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