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用地多,农民数量多,对农药的需求量较大。农药使用关乎农民利益,更关乎食品安全。
农药经销商为了增加销量,存在向农民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加之农民在使用农药过程中相关专业知识的欠缺,经常发生因农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
在农村针对一种农药的使用具有“集中性”,一旦发生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此类案件的群体性特点使得一旦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效应。
为了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就规范和加强对农药的监管工作提出了建议对策。
【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内高法建〔2014〕4号
自治区农牧业厅:
我院在审理一起农药使用者起诉农药生产商和农药经销商的案件中,发现农药经营者在销售农药过程中、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过程中均有不规范之处,存在如下问题:
一、农药生产商销售的农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已颁发农药登记证,核准了使用范围。农药生产商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通过召开产品推荐会等方式,向农药经销者虚假宣传可用于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农作物,为引发纠纷埋下隐患。
二、农药经销商在销售农药过程中,未核实农药经农业部农药登记证核准使用范围,盲目听信农药生产商的虚假宣传,导致农药使用者购买使用该农药用于核准使用范围之外的农作物,造成农作物减产,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农药使用者缺乏农药使用基本常识,未认真阅读农药说明书核准使用范围,造成自身种植农作物减产的严重经济损失。
农药安全关乎农业发展,关乎民生,涉及农民财产权益。此类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如果不加以关注,极易损害农业、农民及大众的切身利益。对上述问题需高度重视、审慎解决处理。为此,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农药宣传的监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农药的使用范围。应加强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确保其严格按照登记使用范围对农药进行宣传。
二、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监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者在进货、销售环节不履行核实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说明书以及查询农药登记证的法定义务。应加强指导,督促农药经营者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三、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指导。《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农药使用者存在着轻信对农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指导农药使用者提高鉴别农药真伪及核实农药经营者的宣传资料是否与农药使用说明书及农药登记证使用范围相一致的能力。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及时将意见函告我院。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效果】
自治区农牧业厅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研,提出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的具体措施,有效促进了当地农药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推进农药经营市场持续好转,农药经营人员守法意识逐步增强,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及农药安全使用水平,杜绝假劣农药进入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加大农药市场的检查力度。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门店、违法经营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三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证)不全、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过期及任意扩大使用范围等不合格农药产品查处为重点;严格查处、打击在蔬菜等食品中擅自违法添加其他禁、限用高毒农药的假劣产品,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查处不合格农药品种,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2014年全自治区出动执法人员10106人次,检查企业9035家,查处案件274件,查获假冒伪劣农药4061.7公斤,印发农药使用宣传手册23万份。
二是加强对农药经营者的管理。以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促进了农药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推动农药市场持续好转,农民的安全用药意识和农药安全使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重点加强对在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作物上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检查和监管。在农忙时节,深入田间地头,现场指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确保农民安全使用农药。
四是加强农药使用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印发、张贴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蔬菜、果树等限制使用农药品种》等有关规定。提高农药经营者的素质和农药使用者辨别农药真伪和安全使用农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