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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

更新时间:2004-1-29 23:54:26  文章来源:中国农资网 浏览次数:23559


  在同际贸易的实务中进出口双方愿意采用补偿贸易,合作生产来料加工和
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予以合作。为了适应这种贸易方式可采用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合作双方须订立两份契约 ,一份是进口原料
或零配件的契约,一份是产品出口的契约,以保证进出口平衡。签订两份契约
须开立两份信用证以实现契约条款。

  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银行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银行。第一份信用证和第
二份信用证所列条款系按双方签订的出口和进口货物契约,故两份信用证所列
的契约货物系两批不同的进出口货物。

  第一份信用证所列金额与第二份信用证所列金额大致相同,在贸易实务中
可略高或略低,应信用证条款中明确。

  第一份信用证首先开出,暂不生效,待开立第二份信用证后,两份信用证
都能被各自的对方接受时,通过银行予以通知,于指定日期两份信用证同时生
效。
  在第一份信用证开立时,应列有下列文句的条款,以示其功能:

  本信用证待××银行开具对开信用证后生效,对开信用证以××为受益
人,金额为×××,货物由××运至××。本信用证的生效将由××银行用电
传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s 
established by ×× Bank in favour of ×× for a sum of ×× covering 
shipment from ×× to ××. This reciprocal credit in effect shall be advised by   telex from ×× Bank to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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